“我們公司的留抵退稅額度大概有數億元,主要是2018年-2021年項目建設高峰期面臨的留抵稅款。”3月16日,一家環保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對經濟觀察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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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業面臨的留抵退稅問題即將被解決。3月5日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綜合考慮為企業提供現金流支持、促進消費投資、大力改進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今年對留抵稅額實行大規模退稅。重點支持制造業,全面解決制造業、科研和技術服務、生態環保、電力燃氣、交通運輸等行業留抵退稅問題。
留抵退稅,全名“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優惠”,即對現在不能抵扣,留作將來抵扣用的“進項”增值稅,予以提前全額退還。
上述環保公司屬于行業內較大型公司之一,該公司對今年的留抵退稅政策表示了期待。但上述財務負責人同時認為,政策層面尚有一些難題需要解決。
“比如,2020年的‘2號公告’和2021年‘40號公告’之間的矛盾。‘2號公告’要求,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40號公告’則要求,2022年3月1日起,達到相關環保排放與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后,可在即征即退與免稅之間進行選擇。這也意味著,若是進行留抵退稅,就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紅利了。”上述負責人表示。
難題
從2015年“78號文”將環保行業的增值稅從免征變為即征即退,到2020年要求取得留抵退稅的不能即征即退,再到今年3月1日起,環保行業重新回到免征時代,幾年時間環保行業稅收政策經歷了數次重要變化。
上述財務負責人告訴記者:“對于環保企業來說,多數環保項目是采用特許經營模式或PPP模式,后面有著長達20年乃至30年的運營期,為了后面能夠享受免稅的優惠,在前面只能選擇即征即退,而不是選擇留抵退稅。據我們了解,要選擇免稅,首先要達到即征即退的條件,而選擇了即征即退,按照‘2號公告’,就不能再享受留抵退稅的優惠政策了。”
“2號公告”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中,對業務進項稅60%退稅(現行政策規定進項稅留抵最大退稅比例為60%)的限制,即“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在此之前,2019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明確提出,將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推廣至全行業,即2019年4月1日起,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進項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進項稅額不低于50萬元,納稅信用為A級或B級的納稅人,可將上述增量留抵進項稅額的60%退回至納稅人。
上述財務負責人告訴記者,上述留抵退稅政策雖然已頒布使用,但受“2號公告”的限制,公司在建設期的大量留抵并未取得退稅。也就是說,對于環保公司來說,在建設期的大量留抵稅款,基本都是在運營期的前幾年抵扣掉。這也意味著就算后來選了免稅,實際上在前幾年也不能享受免稅的政策了。
2021年12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的出臺,使污水處理業務、垃圾處理業務、污泥處置業務、再生水業務重回免稅時代。但是,“40號公告”要求達到相關環保排放與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后,可在即征即退與免稅之間進行選擇。
其實,在政策出臺之后,該財務負責人就能不能前期留抵退稅,后面免稅的問題與主管部門進行過溝通。他告訴記者:“主管部門的意思是環保企業不能享受了前期留抵退稅的福利,后期還要適用即征即退或免稅。這樣,實際的情況只能選擇將項目前期進項稅通過即征即退抵扣完畢后,才可進行免稅的適用,項目建設期并未享受留抵退稅政策,無法緩解企業現金流壓力的紅利效應。”
“一般情況下,建設期的留抵稅款到第四年或者第六年才會被抵扣,有的甚至要到第七年才能享受免稅政策。若是建設期的留抵退稅不能抵掉,就需要將留抵稅款轉出,這樣直接加大了資產攤銷,影響了公司的損益,相當于環保企業用于的投資的現金流被留抵占用多年,包括我們在內的環保企業面臨的資金壓力,都沒有緩解。” 上述財務負責人說。
他告訴記者,整體來看,目前環保行業的增值稅政策缺少一個細則,能將相關文件串聯起來,所以企業只能不停向主管部門溝通政策尺度問題。
源自“78號文”
在上述環保企業財務負責人看來,行業的增值稅問題來源于2015年出臺的“78號文”。
2015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簡稱“78號文”),提出污水垃圾處理、再生水和污泥處理勞務,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稅。
根據這一規定,污水、垃圾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后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后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78號文”的下發給環保行業帶來了一場巨大震動。
2015年,博天環境董事長趙笠鈞公開表示,污水垃圾處理行業大部分屬于特許經營,企業一般通過銀行貸款投資建設,在運營前期要負債運營,后幾年才能贏利,且屬保本微利。國家原先實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政策(即所得稅前三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且增值稅免征,對促進行業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因此,78號文的頒布和實施,將對環保產業將產生巨大的不利影響。
同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時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回答提問時表示, “78號文”的制定和推行要推進按市場化、專業化轉型,這就是目的。另外,出臺這個政策的時候,財稅兩家是經過廣泛的調研的,認為應該按照推進專業化的方向走,也算了帳,總體上說財政可能會減收。
同時樓繼偉還談到,“目前,兩種聲音,贊成的是以專家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運作的企業,他們都是贊成的,認為符合方向。有一些叫苦的,主要是市政單位,因為他們不專業化運作,就沒有開增值稅發票的需求,直接就排掉了,而且長期享受免稅政策。這些單位目前還對政策調整不太適應。”
其后,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連續提出要對環保行業稅負問題重視的建議。2015年9月,環境商會提交《關于完善污水垃圾處理行業增值稅政策的建議》。 2017年兩會期間,環境商會又提交了《關于完善環保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提案》。
環境商會秘書長馬輝告訴經濟觀察網,雖然“78號文”出臺至今已經過去了六年多,但雨污不分離、市政管網不健全、處理企業面臨進水超標等問題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百分之百確保達標排放的難度依然較高。
“尤其是文件中規定,企業只要罰款1萬元以上,三年內不得享受退稅優惠,這給企業造成生產經營困難。同時,部分地方依然存在補償不到位、拖欠服務費等現象,對于水務企業來說,污水處理的應收賬款持續居高不下,現金流壓力巨大。此外,各地方財政稅務部門逐級審核批準的時限較長,實際操作中每季度或半年才集中辦理退稅,企業在此期間需要承擔約為5%-6%的短期融入資金成本以補充流動資金。這些因素,對本就微利的環保企業更是雪上加霜。”馬輝說。
一位對“78號文”頗有了解的財稅人士告訴記者:“當年制定‘78號文’是因為綜合資源利用行業增值稅在退稅實際執行中存在一些騙退稅的風險。主要原因在于當時資源綜合利用退稅是退在增值稅某個中間鏈條進行,這也導致行業上下游會通過各種方式把稅負放在了退稅的這個環節。”
對于馬輝提到的“企業罰款1萬元”,上述財稅專家認為,環保處罰這道線,雖然有些企業覺得不公平,但從財稅角度看,沒有這條標準線又是不行的。
隨著“78號文”的下發,影響逐漸顯現。
一位做政府投融資人士告訴記者,當時一個污水處理廠建設期是免征增值稅,在運營期又要征收增值稅,這屬于因為制度或者政策變使得投資人合理預期收益降低,社會資本想與水務局溝通調整價格。所以,我們在做價格測算的時候,一般會考慮到建設期稅款無法抵扣的問題,設計在運營期分期抵扣,但是,這還面臨一個問題就是建設期的增值稅稅率是11%,后期運營服務的稅率是6%,分期抵扣意味著需要更長的時間。”上述政府投融資人士表示。
上述財務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從免征到即征即退,帶來了大量留抵退稅的問題,我們公司就是在此期間積攢了數億元的留抵稅款。”
建議
隨著近幾年國家圍繞著 “減稅降費”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實體經濟的利好政策,事情逐漸出現轉機。
2021年12月,“40號公告”的出臺使污水處理業務、垃圾處理業務、污泥處置業務、再生水業務重回免稅時代。根據該政策,2022年3月1日起,達到相關環保排放與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后,可在即征即退與免稅之間進行選擇。
但是企業在留抵退稅政策與上述優惠政策間如何選擇,依然影響巨大。
上述財務負責人稱,“環保產業半公益、半市場的性質,決定了這一行業利潤微薄,相關扶持政策是否充分適用,對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尤為重要。污水業務、垃圾處理業務等相關項目建設周期一般需要兩年至四年,在此期間沒有任何收入現金流入。上述‘2號公告’導致在項目建設期沉淀了大量進項稅,不能適用留抵退稅政策,進一步增加了公司項目的融資缺口,加大了現金流壓力。”
他給記者舉例:一家環保公司一年的進項稅額留抵假設5億元,受“2號公告”影響,存有5億元(5億元×60%)進項稅無法退稅,結合公司項目融資綜合利率5%計算,年度增加融資成本1500萬元。
該財務負責人建議,將運營污水處理業務、垃圾處理業務、污泥處置業務、再生水業務的法人主體企業解除“2號公告”的限制,適用留抵退稅的同時,可享受即征即退與免稅的政策紅利。
“環保產業具有社會公共服務性質,公益性強,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稅費與項目資金成本的高起點,給地方政府、運營企業、終端用戶都帶來了較大的負擔,也不利于社會資本的進入。”上述財務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