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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5月31日消息,為規范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業務往來,證監會及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
《通知》明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遵循平等自愿原則
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原則,遵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保障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認真履行勤勉、忠實義務,審慎進行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有關決策。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符合經依法依規審議的關聯交易協議,關注財務公司業務和風險狀況。
不得超過金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
交易預計額度歸集資金
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并查閱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
金融服務協議應規定財務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具體內容并對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協議期限、交易類型、各類交易預計額度、交易定價、風險評估及控制措施等。
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嚴格遵循金融服務協議,不得超過金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交易預計額度歸集資金。
不得違反上市公司資金往來、
對外擔保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不得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通過與財務公司簽署委托貸款協議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資金提供給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
上市公司首次將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應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
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期間,應每半年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一并對外披露。財務公司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
制定以保障存放資金安全性
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以保障存放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應當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存放于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況進行動態評估和監督。當出現風險處置預案確定的風險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并按照預案積極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及時將自身風險狀況告知上市公司
財務公司應及時將自身風險狀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積極處置風險,保障上市公司資金安全。當出現以下情形時,上市公司不得繼續向財務公司新增存款:
財務公司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集團外(或有)負債類業務因財務公司原因出現逾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情況;
財務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風險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開市場債券逾期超過7個工作日、大額擔保代償等);
財務公司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等監管指標持續無法滿足監管要求,且主要股東無法落實資本補充和風險救助義務;
風險處置預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提交涉及財務公司
關聯交易的專項說明
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度提交涉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專項說明,并與年報同步披露。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每年度對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報同步披露。
對高風險財務公司進行
信息通報、聯合檢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建立規范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過對高風險財務公司進行信息通報、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很容易發生關聯關系,且較為隱蔽。一旦財務公司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上市公司的權益、資產將不可避免遭受損失,尤其是資金的違規占用、違規對外擔保等行為的發生,容易造成重大損失,這對廣大的中小股東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加強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監管至關重要。”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說。
在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看來,防止利益輸送、財務造假一直是市場監管的重點,規范上市公司與集團財務公司的相關業務往來,讓賬目更加明晰,有利于讓投資者了解真實的企業經營狀況,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通知》強調了上市公司和集團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時,必須簽訂相應的金融服務協定,并強調了風險揭示的相關問題,是對當前一些企業運營中岀現新情況的規范,也是非常及時且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