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把經濟穩增長放置在首要位置,作為司法機關該如何助推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在司法領域落實落地,為促消費穩就業提供司法服務保障?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對于備受關注的平臺經濟健康發展話題,她表示,要立足司法職能,兼顧數字經濟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經濟數字化轉型,依法支持數字經濟投入、深化數據資源利用,激活數字要素潛能,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同時,把握好平臺經濟發展中的“紅綠燈”,引導資本經營活動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嚴守法律、恪守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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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她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出臺新業態用工司法文件,進一步推動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機制,服務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
《21世紀》:2022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最高法發布的《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要保障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法院接下來將如何助力數字經濟發展?
陳宜芳:人民法院將著力做好四個兼顧,助力數字經濟發展:一是兼顧數字經濟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經濟數字化轉型。繼續加強知識產權等產權保護,深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發展營造廣闊空間,支持平臺企業等市場主體大顯身手。發揮司法引導功能,促進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培育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兼顧數據資源利用和個人信息保護。依法保護數字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立足司法職能依法支持數字經濟投入、深化數據資源利用,激活數字要素潛能,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發揮司法的規范和引領作用,引導數字經濟市場主體在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基礎上開發利用數據資源,促進數字經濟規范、健康、高效發展。
三是兼顧保障數字經濟發展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堅持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平臺經濟發展相結合,明確據實認定新就業形態法律關系原則和根據用工事實認定勞動關系的考量因素,推動平臺企業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規則等社會秩序的算法規則和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出臺新業態用工司法文件,進一步推動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機制,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四是兼顧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和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出臺相關司法文件,著力遏制欺詐、“套路”消費者等不誠信行為,整治消費領域頑疾,助力建設誠信公平高效的電子商務市場,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誠實守信經營,保障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21世紀》:《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要把握好平臺經濟發展中的“紅綠燈”,穩定發展預期,激發投資活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平衡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對資本的有效監管?
陳宜芳:服務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和實現對資本的有效監管具有內在統一性。一方面,平臺經濟健康發展離不開資本要素。依法保障按資本要素分配,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使投資人能夠形成較為穩定的收益預期,才能鼓勵投資,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而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能為資本依法獲得收益創造有利條件。
另一方面,平臺經濟健康發展離不開對資本的有效監管。資本以收益最大化為目標,這是市場經濟創造物質財富的動力。但是,單個資本為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可能脫離法治軌道,違法攫取壟斷利潤,或者通過高杠桿經營等方式不合理地向普通消費者、金融消費者轉嫁風險。此類行為不僅滋生金融風險、危害經濟穩定、損害消費者權益,也會惡化競爭環境,不利于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依法對資本進行有效監管。
《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指出要把握好平臺經濟發展中的“紅綠燈”,實質是要引導資本經營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嚴守法律、恪守誠信。
人民法院在保護平臺企業依法經營的同時,著重規范平臺企業四類違法經營行為:一是規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強制“二選一”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小微經營者利益的行為,積極營造有利于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營商環境。二是規范平臺企業歧視性待遇、虛假宣傳、強制搭售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規范平臺企業通過違法融資、違法收取預付款等方式向小微經營者、金融消費者、普通消費者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保護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四是規范平臺企業違法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
反對就業歧視,支持高校畢業生多渠道靈活就業
《21世紀》:去年以來多重因素疊加帶來就業壓力上漲,穩就業被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抓。近年來,法院辦理就業糾紛的案件有何特點?
陳宜芳:當前就業形勢總體穩定。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新情況新問題,就業糾紛案件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一是案件量持續增長,隨著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相關案件量也呈現增長態勢。二是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和勞動者權益保障標準尚不統一。三是涉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主要以追索勞動報酬、勞動者執行任務過程中遭受損害和致人損害糾紛為主。
《21世紀》:接下來如何為穩就業提供司法保障?
陳宜芳: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推進全國法院落實《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從以下四個方面為穩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推動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妥善審理社會保險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案件,推動落實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房產租金、金融支持等就業優先政策;依法支持脫貧人口穩崗就業,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件,堅決糾正用人單位性別、地域歧視行為,支持高校畢業生多渠道靈活就業。
二是依法規范新就業形態用工。堅持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平臺經濟發展相結合;明確據實認定新就業形態法律關系原則和根據用工事實認定勞動關系的考量因素;推動平臺企業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規則等社會秩序的算法規則和管理制度,引導外賣騎手等新業態勞動者遵守社會秩序;推動形成科學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
三是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貫徹落實國家保就業保生產、復工復產等政策,審慎處理相關勞動爭議糾紛,依法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依法對勞動者居家辦公或靈活辦公工資支付問題作出規范;積極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靈活采取有關措施穩定工作崗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四是依法保障訴訟權利。依法適用順延期限、在線訴訟等規定,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依法高效妥善處理涉企業復工復產糾紛案件,及時作出免、減、緩交訴訟費決定,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靈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擔保方式,助力復工復產。
平衡技術應用與個人信息權益保護
《21世紀》: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廣泛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濫用問題涌現,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目前存在哪些挑戰和痛點?
陳宜芳: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的情形時有發生。為回應社會關切,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作出明確規定。為統一有關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所引起的相關民事糾紛處理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針對部分商家采用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行為,明確規定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針對實踐中部分小區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的問題,專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實踐中,審處此類案件的主要難點在于如何平衡好人臉識別技術的合理應用與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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