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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證券時報網訊,據上海發布,近日,上海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道路運輸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印發 《上海市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自4月1日起,新(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庫)應當按照“一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5%、二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2%、三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0%”的標準配建充電設施。
關鍵詞: 公共停車場 設施建設 管理辦法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