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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條件:1.申請人為外省市無業人員或農業戶口,年滿45周歲;2.結婚需滿10 年;3.被投靠人是本市非農業戶口;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夫妻投靠須提供的證件證明:(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
3、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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