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6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浙江保監局〔2018〕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及經理陶小華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浙江保監局對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罰款人民幣21萬元,對陶小華警告,并罰款人民幣4萬元。
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虛增員工何某某的工資,向其尾號為9371的中國建設銀行借記卡賬戶發放工資381984.37元,并利用代為保管該銀行卡的便利,將上述款項取現后,向何某某自行保管的尾號為7662的中國建設銀行借記卡賬戶轉存其實際工資148317.67元。
何某某離職后至2018年3月,該公司編造向何某某發放工資的事由,向其尾號為9371的中國建設銀行借記卡賬戶發放工資125733.58元,并利用繼續保管該銀行卡的便利,將上述款項取現。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共計套取資金359400.28元,用于該公司業務渠道維護等費用支出。
陶小華,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經理,從2011年1月20日起任職至今,且在任職前的2010年9月起已實際承擔該公司的日常管理職責,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舉報人提交的舉報信、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出具的關于向何某某工資發放情況的說明、對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經理陶小華等人的調查筆錄、何某某的勞動合同及離職申請書、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代為保管的何某某尾號為9371的中國建設銀行借記卡、何某某的工資發放清單、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條,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浙江保監局決定對安誠財險海寧支公司罰款人民幣21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浙江保監局決定對陶小華警告,并罰款人民幣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