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2018〕17號)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荊州中支)存在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被湖北保監局責令改正并罰款10萬元。此外,蘇云梅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湖北保監局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經查,浙商財險荊州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浙商財險荊州中支銷售人員蘇云梅通過將個人直銷業務掛靠在其他個人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續費資金共計20,071.99元。時任浙商財險荊州中支銷售人員蘇云梅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湖北保監局表示,上述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決定對浙商財險荊州中支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蘇云梅警告并罰款1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