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7日訊 昨日,證監會網站發布關于對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訊證券”)杭州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關于對何堅高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興竹園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存在允許不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亦不屬于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的張某長期使用營業部辦公室、與營業部其他員工協同拓展業務、與營業部相關工作人員溝通營業部日常運營管理事項、原負責人何堅高長期異地履職,對營業部疏于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
按照聯訊證券的內部管理規定,聯訊證券杭州分公司對營業部的合規、風控和人員等負有管理責任。營業部出現以上嚴重問題反映出聯訊證券杭州分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存在缺陷,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責令聯訊證券杭州分公司限期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達到如下要求:聯訊證券杭州分公司應強化合規風控意識,進一步夯實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浙江轄區營業部的合規風控管理。
原負責人何堅高長期異地履職,對營業部疏于管理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何堅高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支機構負責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四)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遵守承諾;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
(五)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七)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經查,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興竹園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自營業部2017年9月開業至2018年4月,允許不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亦不屬于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的張某長期使用營業部辦公室、與營業部其他員工協同拓展業務、與營業部相關工作人員溝通營業部日常運營管理事項。
二是營業部原負責人何堅高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長期異地履職,對營業部疏于管理。
按照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定,你分公司對營業部的合規、風控和人員等負有管理責任。營業部出現以上嚴重問題反映出你分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存在缺陷,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分公司限期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達到如下要求:你分公司應強化合規風控意識,進一步夯實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浙江轄區營業部的合規風控管理。
你分公司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8年12月21日
關于對何堅高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何堅高:
經查,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你作為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興竹園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負責人,長期異地履職,對營業部疏于管理,且未能制止不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亦不屬于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的張某使用營業部辦公室、與營業部其他員工協同拓展業務等不當行為。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于2018年12月28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機構監管處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8年12月20日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