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中國銀行(3.30 +0.00%,診股)保險報》從人民銀行獲悉,為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金融穩定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金融穩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內容涉及多個方面。
在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制方面,《金融穩定法》規定,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即國務院金融委)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職責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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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方面,《金融穩定法》強調,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履行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密防范、早期糾正并及時處置風險。人民銀行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關于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金融穩定法》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并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穩定法》明確了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在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方面,《金融穩定法》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凈額結算等處置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明確對被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明確股權、債權的減記順位,保障股東、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通過風險處置所得不低于破產清算所得。
此外,《金融穩定法》強調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明確對導致金融風險發生、蔓延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問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規定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金融風險形成和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銀行在起草說明中表示,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因此,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