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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為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則,推動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銀保監會會同人民銀行開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修訂工作,形成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要求”附件指出,商業銀行應指定信用風險主管部門負責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實施和監測。信用風險主管部門應獨立于貸款發起及發放部門,負責人應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并具備向董事會報告的途徑。
具體來看,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的職責應包括:制定內部評級體系實施規劃,包括銀行集團內不同法人實體、不同風險暴露的內部評級體系覆蓋范圍和實施時間表等;設計和實施內部評級體系,負責或參與評級模型的開發、選擇和推廣,對評級過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擔監控責任,并對模型的日常檢查和持續優化承擔最終責任;檢查評級標準,檢查評級定義的實施情況,評估評級體系對風險的預測能力,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報送有關內部評級體系運行表現的專門報告,確保高級管理層對內部評級體系的日常運行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并記錄評級過程變化及原因,分析并記錄評級推翻和產生特例的原因;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參與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編寫內部評級體系報告,包括違約時和違約前一年的評級情況、評級遷徙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情況等,每年至少兩次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