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浙銀保監罰決字〔2018〕10號)顯示,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被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罰款人民幣11萬元。此外,劉萃萃系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經查,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及劉萃萃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將歸屬于營業一部經理(時任)劉萃萃的績效工資29386.4元發放至商險渠道部業務管理崗員工(時任)王某和銀保部運營崗員工(時任)馮某某的工資賬戶,其中發放給王某的績效工資為13126元,發放給馮某某的績效工資為16260.4元。劉萃萃,時任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營業一部經理,審核了營業一部工資績效發放清單且簽字,系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綜上,浙江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浙江銀保監局決定對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罰款人民幣11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浙江銀保監局決定對劉萃萃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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