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中關于短線交易的規定是對上市公司重要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施加的強制性義務,它的宗旨在于防范內部人員濫用信息優勢侵害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從而構建起監管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前哨”。
今天,我們說的這起案例,就是違反了《證券法》中的短線交易規定,構成了違法行為的案件。
案例解讀
在這個案例中,陸某在擔任J股份副總經理期間,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的股票賬戶,于2015年2月5日買入了其所在公司J股份的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價為7.65元/股;短短5個多月后,即在同年7月30日以7.38元/股的均價賣出了20,000股該股票。
公司副總經理陸某在六個月內買入股票又賣出的行為構成了短線交易,其在7月30日進行的減持行為不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18號》第一條關于“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的規定。
陸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8號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也違反了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構成《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規定,監管機構決定對陸某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鑒于其行為和情節,經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對陸某予以通報批評。
提示投資者
這個案例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者高管人員對于交易“自家”公司股票的合規意識還較為淡薄,“身份感”缺失。對此,有必要進一步強化監管約束。
對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都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切忌從事損害投資者權益和證券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