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內蒙古證監局披露了《關于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上述《決定》指出了國融證券的經紀、投行、資管等部門的違規行為,包括未及時報告有關事項、內部控制不健全以及合規風控不到位三大方面問題,共計8項違法違規事實。
對于國融證券的違法違規事實,內蒙古證監局對其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的規定,要求:一、國融證券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整改情況報內蒙古證監局;二、對國融證券采取如下監督管理措施:責令在2018年12月1日至 2019年5月30日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未報告所投債券重大違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國融證券未及時報告有關事項中,存在3項違法違規事實。
第一項是國融證券2016年增資擴股期間,公司控股股東長安投資集團與杭州普潤星融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等5家企業簽訂過具有股份回購性質的協議。該協議簽訂于內蒙古證監局對公司增資擴股事項進行行政審批期間,由長安投資集團法定代表人侯守法(同時也是國融證券董事長)簽字確認,但國融證券未將該事項報告證監局。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六十九條“證券公司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
第二項是國融證券在2018年1月19日接到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負責人關于“張曉春投訴舉報營業部員工劉立偉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匯報后,并未及時向證監局報告,直至1月23日才首次報告事件情況。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的規定。
第三項是公司資管計劃安順1號、日鑫多利5月7日同日買入、5月18日同日賣出“18永泰能源CP003”債券發生同向交易,未向證監局報告。安順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日鑫多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18永泰能源CP003”債券發生重大違約,未向投資者披露,未向證監局報告。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四十五條“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定期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3]28號)第六十一條“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客戶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時向客戶披露,并向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的規定。
為服刑期離職員工辦入職
在內部控制不健全上,國融證券有2項違規事實。
第一項是國融證券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在員工劉立偉聚眾斗毆后為其辦理了離職,半年后又為仍在服刑期間(緩刑)的劉立偉辦理了入職,未盡到審慎審查職責。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一百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確保其具有與業務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的規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證券業協會網站了解到,劉立偉執業崗位是證券經紀業務營銷,離職備案日期為2018年3月1日。
第二項是國融證券部分人員以個人名義私下向投資者推薦私募基金產品,公司對人員合規教育培訓的實效性還待進一步強化。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四項“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建立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完整體系,運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內的多種手段,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明確風險管理流程和風險化解方法”的規定。
證券投行業務有三大問題
在合規風控不到位問題上,國融證券存在3項違規事實。
第一項是國融證券資管部2018年5月18日曾以“18永泰能源CP003債”為標的與天風證券進行兩筆交易,金額合計1.55億元,該交易屬于買斷式賣出回購。公司對國融證券安順1號資管產品和日信證券日鑫多利資管產品均按照賣出債券進行核算,直至10月17日,兩只資管產品估值表中均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的估值。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交易監管的通知》(證監辦發[2017]89號)第四條第四款“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正回購方應當將逆回購方暫時持有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以此計算相應風險準備、表內外資產總額等風險控制指標,并統一納入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的規定。
第二項是公司證券投行業務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項目底稿中部分盡職調查材料未按要求加蓋公章,負責人員未簽字確認;二是項目底稿中普遍缺少對咨詢審計機構的訪談記錄;三是項目底稿材料歸檔文件不全,部分文件掌握在經辦人員手中,未及時歸檔。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并按照有關業務標準、道德規范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項是公司證券資產管理事業部下設資產管理一部和二部,財富管理部下設財富管理一部和二部。資產管理二部與財富管理二部人員混合辦公,未進行區分隔離。內蒙古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第二款“參與者應當將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各類前臺業務相互隔離”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六條“證券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隔離墻制度,確保經紀、自營、受托投資管理、投資銀行、研究咨詢等業務相對獨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