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保業務觸監管紅線 風險防控拉響警報
隨著近期有媒體爆出網貸平臺違約事件,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風險再度引發人們關注。
記者了解到,自去年12月以來,不到一個月時間已有多家險企因網貸逾期,觸發承保的履約保證保險。除了安心財險因米缸金融部分標的逾期被要求賠付,天安財險也因受天安(貴州省)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逾期波及且理賠進度緩慢。
針對網貸平臺違約事件發生,2019年元旦剛過,監管部門便專門下發相關通知,明確在經營信保業務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尤其是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時,要求保險公司與業務合作方建立風險共擔機制。
網貸業務助推信保業務爆增
近年來,網絡借貸業務的興起,助推了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爆發式增長。所謂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P2P網貸平臺為中介,為平臺上的借款人(也包括線下業務合作方推送的借款人)和出資人雙方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的業務。其中,借款人為投保人,出資人為被保險人。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3月底,與保險公司合作的P2P網貸平臺有55家,已經有33家保險公司介入到P2P網貸行業的保險業務中,有4家保險公司合作的平臺數量均在5家以上,但截至2018年7月,與P2P平臺合作的險企已降至10余家。目前陸金服、玖富普惠、和信貸、宜人貸、小贏網金等12家網貸平臺的產品或部分指定產品提供了履約保證保險。
業內人士稱,在合作網貸借款標的逾期后,有的保險公司比較主動地進行賠付,但也不乏保險公司與網貸平臺互“懟”、推諉的情況。隨著相關市場、相關區域信用風險的增加,要嚴防相關風險傳導至保險行業,進而成為風險的接棒者。
2018年12月3日,安心財險就米缸金融項目逾期情況發布公告稱,部分逾期保單理賠延緩是由于平臺提交的理賠申請資料不完整、保單受益人部分待確認、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導致投資人對保障責任和理賠存在理解誤差。安心財險指出,安心財險僅為米缸金融等平臺合作的保險公司之一,由其承保的資產,僅占平臺資產的一小部分,部分客戶錯將安心財險與其他保險公司的保單混淆,其正與米缸金融協調提供安心財險承保保單項對應下的投資人清單以及相關憑證,以確認保險受益人。
對此,網貸平臺米缸金融回應稱,公司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遞交理賠材料,按約定安心財險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在米缸金融2018年9月上旬提交理賠資料后,經反復催促,安心財險未就理賠資料作任何反饋,直至11月上旬,平臺被告知理賠資料不合格無法理賠,但又拒不提供資料清單及相關要求和模板文件,致使理賠工作無法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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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約翰C.馬克斯維爾(John C.Maxwell) 著 / 路本福 譯 / 讀客文化 出品
當當
履約險能否“保障真安全”
自2015年末許多“第三方擔保”屢屢出現違約后,市場要求網貸“去擔保化”的聲音甚囂,一些網貸平臺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找一種更為妥貼的保障方式,進而促使履約險成為繼第三方擔保模式后大熱的另一種模式。 然而,2016年底的“僑興私募債”事件引發了大眾對金融產品引入保險“是否安全”的普遍關注。
作為“僑興私募債”的實際兜底人,浙商保險無奈含淚先行賠付。據浙商保險數據披露,2016年三季度末,浙商保險凈資產有12.8億元,而2017年一季度末,凈資產縮減至7.1億元,半年凈資產銳減5.7億元。由此看來,“僑興私募債”事件對于股東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從履約險的三種模式便可看出受益人的區別:第一種是投保人為借款人、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人的模式。一旦借款人發生還款逾期,保險公司將先行對投資人進行賠付。第二種的投保人為網貸平臺,在這種模式下履約險是由網貸平臺進行購買,投資人為被保險人,出現逾期后保險公司同樣對投資人進行賠付。而第三種投保人則是網貸平臺,雖然同為履約險,但這種模式的被保險人是網貸平臺大股東。也就是說,網貸平臺大股東向投資人承諾,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向投資人全額保障本息,為增強平臺大股東的擔保能力,平臺作為投保人為網貸平臺大股東購買履約險。
上述三種模式中,第一二種的投保人不同,但受益人均為投資人;而第三種模式的實質,是平臺為股東購買的險種。這種險種的潛在風險就在于,一旦發生逾期現象,保險公司只會根據額度將投資金額賠付給平臺的股東,而股東是否會將逾期欠款再賠付到投資人手里,保險公司則無法做出相應保證。
業內人士稱,隨著部分中小財險公司對這一新型險種趨之若鶩,高利潤背后的高風險也被逐漸忽視。為了更好地獲得投資人信任,絕大部分網貸平臺在進行宣傳時,只會著重在“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這個噱頭上,很少有平臺能夠真正給予投資人明確的解釋,更不會主動透露保險的真正受益人是誰。從國際上來看,信保業務是高風險業務,如果財險公司違背保險業的風險分散原則,把這類保單的風險過于集中在幾家公司、幾個項目上,一旦違約風險發生,相關風險便會傳導至保險公司。
遏制信保業務風險開展專項自查
受“僑興債風波”等事件的警醒,監管部門規范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嚴格控制信保業務的風險敞口。
2017年以來,原保監會相繼發布了《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家保險公司嚴控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風險,審慎開展網貸平臺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同時要求保險機構對信用保證保險開展穿透式排查,重點關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層風險的金融產品、各類收益權或債權轉讓質押變現、網貸平臺融資等行為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合理估算風險敞口。
進入2018年以來,銀保監會下發通知組織開展信保業務專項自查工作,重點整治保險公司在開展信保業務過程中存在的未嚴格執行《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要求、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從源頭上遏制信保業務風險,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實現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根據銀保監會明確八大自查重點內容,包括了信保業務是否存在超過承保限額的情況;信保業務是否承保禁止的業務類型;是否存在禁止的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因內控管理薄弱導致內部人員未按現有操作流程或規章制度執行,面臨操作風險的情況;是否存在因組織架構、人員結構、系統建設、承保經驗、征信對接、數據積累、理賠不及時等風控體系不健全,導致風險敞口過大的情況;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提取未到期、已發生已報告未決、已發生未報告未決等相關準備的情況(包括人為調整準備金數據、超時限延遲立案、未足額提取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等問題);是否存在因發生大額賠付案件影響公司穩定經營的情況以及自查發現的其他風險及問題。
據記者了解,自查范圍分為兩部分:一是簽單日期或保險起期在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間的所有未到期及未決賠款信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除外);二是大額業務自查范圍。自信保業務開展以來,截至2018年7月10日,單戶履約義務人保險金額2000萬元以上(含)的未到期及未決賠款融資性信保業務。
近日,有地方銀保監局下發2019年第一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管理,防范金融交叉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有關具體要求,同時明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沒有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財險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得經營信保業務。
來源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