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管高壓之下的P2P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的法律框架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同時,《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但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我們前面已經討論了抵押模式P2P網貸業務,那么債權轉讓后,抵押權如何處理?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無須辦理變更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0號“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與懷化市鶴城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莊彪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民事裁定書》,已認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關于抵押權處分從屬性的規定,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取得抵押權系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
總體而言,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傾向于保護市場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和債權轉讓的穩定性。
“超級放款人”模式
在我國,債權轉讓模式P2P最初是以“超級放款人”模式興起的。在P2P發展的早期,“超級放款人”模式的網貸業務占據了網絡借貸一半以上的市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及附件11條)》(以下簡稱《57號文》)頒布后,“超級放款人”模式被監管部門認定為違規。
什么是“超級放款人”模式的債權轉讓?
“超級放款人”模式的債權轉讓,是指由網貸機構高管或關聯人根據網貸機構授權,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給借款人,再根據借款金額在平臺放標,將債權轉讓給實際出借人。
從金融風控看,“超級放款人”模式可能導致網貸機構虛構標的、將項目拆分期限錯配等違規行為。從刑事風控看,實踐中的超級放款人一般是網貸平臺或其合作機構了解并能實際控制的某個或某幾個自然人,甚至是網貸平臺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如果將超級放款人和P2P網貸平臺合并成一個主體來分析,我們會發現在借貸過程中,這個合并主體實際從事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甚至自融或變相自融等行為。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認為,中介機構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為名,實際從事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甚至自融或變相自融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的刑事責任。中介機構通過拆分融資項目期限、實行債權轉讓等方式為自己吸收資金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另一個問題,超級放款人的龐氏騙局(Pyramid Scheme)。
龐氏騙局是對金融詐騙的一種稱呼。簡言之,就是用新投資人的資金向前面投資者支付收益,承諾高收益騙取更多投資,資金鏈斷裂時騙局就會崩盤。在“超級放款人”模式下,如果平臺融資方出現信用風險,導致平臺無法正常經營時,第三方個人或者P2P網貸平臺管理者在資金規模和信息不對稱的“優勢”情況下,可能以欺詐手段繼續吸收資金以維持平臺的經營。若經營規模擴大,則平臺可能恢復正常的經營;倘若經營規模擴大也無法使平臺正常經營,就可能發生平臺跑路的“龐氏騙局”。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金融詐騙罪的本質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要件,需要重點圍繞融資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大部分資金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產經營但又通過各種方式抽逃轉移資金的;(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3)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4)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
不論P2P網貸平臺能否通過擴大經營規?;謴?ldquo;正常”經營,超級放款人觸發龐氏炸彈的風險都非常高。而且,龐氏騙局演變到現在,已經從簡單的高額收益,變成了有實體產業支撐,或有上市公司外殼支撐的復雜騙局產業。
2017年12月26日,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來到南京公安機關投案,稱自己“向投資人吸納資金,如今無法兌付本金利息”。警方初步調查結果:錢寶網以高額收益為誘餌,持續“借新還舊”向社會公眾大量非法吸收資金,截至案發,未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數額達300億元。事實上,上述深陷“騙局”漩渦的互聯網金融P2P平臺或許只是整個行業風險的一個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