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簡稱:《175號文》)。
據相關媒體獲得的《175號文》顯示,文件對P2P網貸機構進行了具體分類,要求各地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制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
第一大類:已出險機構,其中分為已經立案和未立案機構,而未立案機構又分惡意退出和主動清退類。
第二大類:未出險機構,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又分為僵尸類機構、規模較小機構、規模較大機構。
對于已出險機構,工作目標是平穩有序處置風險,不發生群體性事件。不僅要管控機構賬戶和實控人、高管的個人資金賬戶,防止非法向境外轉移,同時也堅決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
此外,對于在營規模較小的機構和在營高風險機構要引導、努力實現無風險、良性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175號文也對正常運營機構提出開展合規檢查、嚴格執行雙降、開展集中信息披露等要求。
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主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當然轉型同樣適用于前面所說的被要求退出的小規模平臺。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或許將給有資產端獲取能力的網貸機構提供一種可轉型的方向選擇,而且目前已經有網貸機構在開展此類業務,形成了可觀的存量資產規模。
而對于規模較大的在營高風險機構,則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其中特別指出:嚴格防范風險向持牌金融機構傳導蔓延,嚴格執行“四不準”要求:
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機構融資
不準為網貸機構提供擔保增信
不準接受網貸機構投資
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175號文》就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提出了總體工作要求:
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余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同時,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準拆彈,確保行業風險出清過程有序可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小U有話說
小U覺得無論監管出什么樣的政策,萬變不離其宗。清退有問題的平臺,凈化網貸投資環境,剩下的其實是對平臺的日常經營進行嚴格管控,督促合法合規運營,確實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只要我們投的平臺實力強、資產質量優、信息披露齊全,堅守合規運營,類似我們優投金服這樣的平臺,還怕不能安安心心過大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