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的基本情況1.問題平臺風險暴露形式為了深入研究我國網貸行業在2018年出現風險集中爆發的狀況,課題組主要針對2018年以來網貸行業出現的問題平臺進行風險分析。問題平臺的定義是為“運營出現異常問題或者投資者無法正常退出的平臺”。主要包括以下兩類平臺:一是因警方介入或控制人跑路導致無法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二是因平臺失聯、強制展期、提現困難等導致投資者無法正常退出的網貸平臺。本文定義的問題平臺不包括正常停業或者轉型的網貸平臺。
按照上述定義,嚴格篩選出符合定義的網貸問題平臺之后,課題組成員從網貸平臺主頁、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貸第三方門戶網站(即網貸之家、網貸天眼)、以及各新聞門戶網站等渠道,手工收集了網貸平臺數據,涵蓋2018年1月至8月出現的432家網貸問題平臺。
圖5展示了上述432家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的表現形式。絕大部分(74.54%)問題平臺表現為提現困難,即網貸平臺對投資者的提現金額或提現時間進行了限制,投資者無法正常提現;其次,有14.58%的問題平臺表現為平臺失聯,即投資者無法和平臺取得正常聯系;此外,有4.40%的問題平臺由于警方介入調查而停止正常營業;有3.70%的問題平臺表現為強制展期,即網貸平臺強制將已到期債務延期支付;有1.39%的問題平臺的表現形式是清盤,即平臺決定停止運營,發布清盤公告,主動清理債權債務關系。最后,還有1.39%的問題平臺是表現為爭議平臺,是指截止2018年8月,平臺出現一定問題但仍處于發酵階段,平臺之后的發展走勢還有待觀察。
圖5 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的表現形式
截止2018年8月,在432家新增問題平臺中,已經有136家問題平臺(占比31.48%)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其中,100家問題平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立案,18家問題平臺以涉嫌“集資詐騙罪”被立案,其余18家問題平臺的立案的罪名暫時無法獲得。
根據問題平臺暴露風險時的表現形式、立案情況以及公開新聞報道,可以將問題平臺分為四類,分別是涉嫌詐騙、涉嫌自融、經營不善,以及無法確定。涉嫌詐騙,是指網貸平臺涉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大量騙取資金,非法獲取資金后肆意揮霍,或者以假破產假倒閉等方式不予返還出借人資金。涉嫌自融,是指網貸平臺涉嫌將募集到的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主要為自身實體企業或關聯企業向公眾大規模集資。涉嫌詐騙和涉嫌自融的問題平臺具體特征如表1所示。經營不善是指平臺的經營出現問題,無法持續正常經營或者投資者無法正常提現,因而成為問題平臺。
表1涉嫌詐騙和涉嫌自融的問題平臺特征
問題平臺的類型分布如圖6所示。其中,涉嫌詐騙的問題平臺占2018年問題平臺總數的16.44%(71家),涉嫌自融的問題平臺占總數的31.94%(138家),經營不善平臺有166家,占總數的38.43%,其余13.19%(57家)問題平臺的類型無法確定。
圖6 2018年新增問題平臺的主要類型
2.問題平臺合規基本情況
為了有效促進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并加強對網貸平臺的監管,監管機構持續出臺相關監管政策。一系列的監管要求對網貸平臺的運營模式、業務范圍、信息披露等均有嚴格規定。然而,經課題組研究發現,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對于監管要求的執行力度嚴重不足,尤其是在剛性兌付、信息披露、以及銀行存管方面問題尤為明顯。
2.1問題平臺的剛性兌付情況網貸平臺對投資者的投資進行剛性兌付,即承擔“信用中介”職能,可能是引起網貸平臺風險爆發的重要因素。2016年發布的“辦法”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而2017年底發布的“通知”再次提出要求,市場上部分機構出于解決信用風險的考慮,提取了部分風險備付金,這一經營模式與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應當禁止轄內機構繼續提取、新增風險備付金,對于已經提取的風險備付金,應當逐步消化,壓縮風險備付金規模;嚴格禁止網貸平臺以風險備付金進行宣傳;各地應當積極引導網貸平臺采取引入第三方擔保等方式對出借人進行保障。
圖7統計了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承諾剛性兌付的平臺占比。如果網貸平臺提供“風險保證金”、在標的逾期或違約時使用自有資金墊付、或者有“到期回款”的承諾,則認為該平臺承諾剛性兌付。在2018年432家問題平臺中,有304家網貸平臺承諾剛性兌付,占比達到70.6%。其中,涉嫌自融的問題平臺承諾剛性兌付的比例最高,為77.5%。如果網貸平臺進行剛性兌付,對所有標的保本保息,那么在經濟下行、借款人大面積違約的情形下,網貸平臺將無法履行償付投資者本息的義務。
圖7 2018年新增問題平臺進行剛性兌付比例
2.2 問題平臺的信息披露情況
網貸平臺作為匹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中介,其信息披露的程度直接關系到出借人的切身利益。根據“辦法”規定,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網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然而,在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中,有相當一部分問題平臺未能按照規定充分披露信息。為了詳細分析問題平臺的信息披露情況,課題組通過六個比較重要的特征來衡量平臺披露信息的規范性,詳見表2。
表2 平臺信息披露情況表
在以上六個問題中,(1)和(2)反映平臺對借款者信息的披露狀況,(3)-(6)反映平臺對平臺運營信息的披露狀況。這兩類信息披露狀況,反映網貸平臺是否執行上述“辦法”和“通知”中關于信息披露的監管規定。圖8顯示,在432家網貸問題平臺中,僅有11.3%的平臺披露了借款人(企業法人)的基本信息,有18.5%的平臺披露了借款人(自然人)基本信息,說明有70%以上的問題平臺沒有執行“辦法”中關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缺失,增加了在這類平臺上評估項目風險的難度。
除了對借款人信息的披露較少之外,許多問題平臺也較少披露關于平臺自身的信息。在432家問題平臺中,曾經披露過歷史違約率或逾期率的問題平臺比例僅有17.8%。網貸平臺不披露歷史違約或逾期信息會導致投資者形成項目回款的樂觀預期、風險厭惡水平降低,甚至會吸引風險承擔能力弱的投資者參與風險較高的融資項目,當平臺爆發風險時投資者將蒙受損失。除此之外,僅有30%的問題平臺披露借貸余額和出借人數等基本運營信息,僅有20.6%的問題平臺既披露平臺信息、又披露借款人信息。既不披露平臺信息、也不披露借款人信息的平臺比例為21.1%,說明近五分之一的平臺在信息披露這一塊呈現出空白狀態,基本上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這類平臺對于投資者而言具有極高的風險。
圖8 2018年新增問題平臺的具體信息披露狀況
2.3 問題平臺的銀行存管情況
為了加強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辦法”和“通知”對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提出嚴格要求。“辦法”明確要求網貸信息中介機構需要對出借人、借款人資金和平臺自運營資金隔離管理,需要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通知”也再次要求網貸平臺應當與通過測評的商業銀行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
然而,在432家網貸問題平臺中,僅有31.9%家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存管于商業銀行,剩下的68.1%均沒有標明資金存管機構。在經營不善、涉嫌詐騙、涉嫌自融三類問題平臺中,有銀行存管的比例均低于40%。這說明部分網貸平臺對于“辦法”和“通知”存管要求的執行力度較低,未與商業銀行開展資金存款業務合作。這給平臺挪用資金、設立資金池等違規行為提供了便利。
3.問題平臺的地區分布、經營時長、規模等特征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主要集中在網貸平臺數量多的省份。網貸平臺數量排名前五的省市占全部問題平臺數量的85%以上,分別是:浙江省137家,上海市106家,廣東省60家,北京市50家,江蘇省17家。課題組統計了各省份問題平臺比例。問題平臺爆發比例最高的前五個省市為:浙江省(39%)、上海市(35%)、海南省(25%)、江蘇省(25%)和天津市(22%)。
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長期經營的網貸平臺。在432家問題平臺中,有40家平臺的運營時間(從平臺上線時間到風險暴露的時間)小于半年,有82家的運營時間在半年至一年之間,有149家在一年至三年,有161家在三年以上。其中,成立兩年以上的平臺占了全部新增網貸問題平臺的60%,成立三年以上的問題平臺占37%,成立四年以上的問題平臺占15%。這表明,新增的問題平臺中,相當一部分已經經營了較長時間。
根據問題平臺的歷史成交規模和待收余額數據,不同問題平臺爆發風險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有所不同。根據可得公開信息,課題組統計了203家新增問題平臺的歷史累計成交金額,以及129家新增問題平臺的待收金額(因部分平臺數據缺失,這里僅選取有明確數據來源的平臺進行統計)。表3展示了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四個省(市)的累計成交金額和代收金額的統計結果(其他省份能夠收集到規模數據的問題平臺個數非常有限,而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四省(市)的問題平臺數量占全國問題平臺數量超過80%,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總體情況)??傮w而言,各問題平臺匯總后的累計成交額超過12800億,待收金額超過1000億。平均而言,每家問題平臺的累計成交額平均數為63.1億元、中位數為12.2億元;每家問題平臺的待收金額平均數為7.9億元、中位數為2.2億元。
表3 問題平臺歷史累計成交額和待收余額(億元)
本報告重點分析2018年新增網貸問題平臺。第一部分概述了網貸問題平臺的兩次爆發期,第二部分介紹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的基本情況,第三部分著重分析2018年網貸問題平臺產生原因,第四部分是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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