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經征求管委會委員意見,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該辦法在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依法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受理、審核、批準、支付等管理事項。
第三條 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監督、管理工作,中心下屬各管理部負責所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余額。
(一)償還購買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其中:提取公積金用于全部或部分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僅限于繳存地,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取;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產權所有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二)職工在繳存地未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產權所有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余額。此項提取,中心大廳或管理部在受理時,須按提取人所在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中心大廳或管理部給予受理。
(三)拆遷安置房超出置換面積購買部分的。
(四)租房提取的,本地無自有產權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時,承租方所提供的夫妻雙方戶口簿中出現與出租方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兒媳、女婿關系的將不予受理。此項提取,中心大廳或管理部在受理時,須按提取人所在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中心大廳或管理部給予受理。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八)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清償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
(十)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的;
(十一)法院凍結后符合提取條件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五條 提取情形相關的提取額度。
(一)職工在全款購買自住住房時,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購房款額度。
(二)職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時,房屋總款額參照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造價計算。
(三)職工房屋拆遷安置購買超出房屋置換面積部分的,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購買超出面積部分的發票金額。
(四)職工租房自住的(住宅)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85平方米以下的(含85平方米),按上一年度通化市月社會平均工資的15%提取。8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一年度通化市月社會平均工資的20%提取。低于上限的按實際支付租金提取。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繳存地)。在繳存地有以下4種形式:下一年公積金貸款還款額提取、提前部分還公積金貸款提取、提前全部還清公積金貸款提取、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提取,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者的提前全部或部分歸還貸款只能申請用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余額“對沖”貸款余額。
(六)除銷戶提取外,繳存人賬戶須保留5000元互助金。
第四章 提取期限
第六條 相關情形的提取時限。
(一)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從購房、建房和修房的發票、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二手房且同一房屋在1年內產權發生多次交易,憑該房手續只允許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一個月后,可申請首次下一年度還款額提取,滿一年(即365日)以到賬日為準后可申請再次提取,直至還款結束為止。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償還貸款本息額。最后一次下一年度還款額提取順延至貸款結清日前辦理。有累計3期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者不予受理下一年度還款提取,只能辦理“對沖”還貸。享受下一年還貸款額提取的,不再享受首付提取。
(三)購房貸款首付款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房屋總面積金額的20%,申請的時限為貸款發放后30日之內。提取首付款后一年內不可申請提前部分還貸提取、提前全部還貸提取、下一年度還貸款額提取。
(四)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異地工作調動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接收地發函)的即封即提;終止勞動關系封存滿6個月且未再就業的可銷戶提取;已封存但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待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辦理銷戶提取。
第五章 要 件
第七條 全額購買一手樓房不貸款提取要件。
(一)各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原件);
(二)銀行卡(Ⅰ類卡)(原件);
(三)購房合同(原件);
(四)增值稅發票(原件);
(五)契稅完稅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購房時間以交納不動產契稅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全額購買二手住房不貸款提取要件。
(一)各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原件);
(二)銀行卡(Ⅰ類卡)(原件);
(三)房地產交易納稅申報表(原件或房屋產權部門蓋章的復印件);
(四)契稅完稅證(原件或稅務部門蓋章的復印件),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五)變更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第九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要件。
(一)《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不動產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
(三)《建設工程許可證》或《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
(四) 居民身份證原件;
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許可證》或《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發布時間為準。
第十條 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要件。
(一)《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不動產權證》;
(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首付提取要件。
(一)購房合同原件;
(二)不少于規定收付款數額的購房付款發票原件;
(三)契稅完稅證原件或房屋不動產權管理部門蓋章的復印件;
(四)變更后的房屋不動產權證原件;
(五)提取人居民身份證件(原件);
(六)本人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第十二條 拆遷安置房超置換面積的購買部分申請提取要件。
(一)安置面積置換合同原件;
(二)超置換面積部分購房稅監發票原件;
(三)提取人居民身份證件(原件);
(四)本人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五)購房時間以稅監發票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租住房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要件。
(一)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
(二)夫妻雙方不動產中心和房屋不動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產登記證明;
(三)當年全部租金發票或收據;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五)房屋不動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六)居民身份證原件;
(七)本人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第十四條 職工退休申請提取要件。
(一)退休證或人社部門出具的退休審批表(年滿60周歲的可免于提供退休證或人社部門出具的退休審批表)原件;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本人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第十五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提取要件。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二)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
(四)本人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第十六條 工作調動(管轄區外)提取申請要件。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到外地再就業或調動到轄區外工作的,須根據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接受的信息函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銷戶提取。
第十七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件。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手續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原件;
(三)本人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第十八條 被判刑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件。
(一)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原件;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在職職工);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
(四)代辦委托公證書。
(五)本人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第十九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件。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
(二)死亡證明原件;
(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公證處證明文件(3000元以下免于公證);
(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居民身份證件。
(五)Ⅰ類賬戶銀行借記卡(原件)。
第二十條 法院凍結符合職工相關提取條件的要件。
(一)法院執行公務證(原件);
(二)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
(三)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四)住房公積金凍結申請表。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個人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個人應當提供的公證處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需填寫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提取申請表,經核實后在提取表格上簽字并按手印。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個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職工持本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提取申請表,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除死亡提取)。
第七章 責任及處罰
第二十四條 提取人因提供虛假材料套取或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責令其退回所提取公積金本息,并凍結職工本人賬戶3年,通報本人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中心及管理部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受理、審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 年4 月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