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住房公積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怎么分?】在正常情況下,有的公司不僅會為勞動者購買社保,還會為其交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我們也知道社保是歸個人使用,不能分割轉讓,但是住房公積金是為了買房、租房等,可以用于家庭或夫妻間,那么住房公積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怎么分呢?
一網友咨詢:我在公司當總監的,工資還算不錯,但是距離可以買一套自己喜歡的房子還差很遠。為了早點在這個城市買房,所以在公司里選擇購買的住房公積金范圍里,我選擇了最高的比例。由于夫妻感情很差,現在有離婚的打算,我知道婚后買的車子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需要在離婚時分割的。但是我妻子說我婚后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真離婚,那么也是要分割的。
我已經工作七八年了,所以真算起來,這筆錢還是挺多的,但是我不相信這是離婚后可以分割的部分,所以想問問律師這是真的嗎?住房公積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我該怎么處理呢?
結婚后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如果無約定或者過錯,對于離婚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①結婚后,雙方通過工作、生產、經營、投資等渠道獲得的工資、獎金、收益;
②結婚后,雙方憑借專利、注冊的商標等知識產權獲得收益;
③婚后繼承他人的財產或者獲贈得到的財產,除了指定給予一方的除外;
④其他應該歸于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以上財產中雖然沒有明確說明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但是根據最高院對婚姻法的相關解釋,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可能有人會感到困惑,住房公積金一般是通過購買房屋、建造、修理房屋等支取的,即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根本不能實際支配住房公積金,那么又談何說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但是,不能支取不代表不存在,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雖然被儲存的住房公積金沒有實際獲得,但是也算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在離婚時一般是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離婚時,什么財產該分割是兩個人應該好好思考和協商處理清楚的。通過以上的內容,希望帶給正處離婚階段的您更深的認識和了解。
來源:遇事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