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旺鑫博客:私募常青樹AI量化先鋒 合規風控私募基金模式解析】財金網消息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要點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要點,總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內容,包括了登記備案及信息報送合規性、內部管理及運營規范性、募集行為合規性、適當性管理有效性、投資運作合規性、落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有關情況、信息披露完整性、風控有效性等方面。可以作為私募基管理人進行自查時的一個參考依據。
一、登記備案及信息報送合規性
(一)管理人登記:向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并按照《私募辦法》規定更新登記信息。
(二)基金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 個工作日進行備案,完成備案后方可進行投資運作,備案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并按照《私募辦法》規定更新備案信息。
(三)信息報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基金業協會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應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二、內部管理及運營規范性
(一)制度完備性及執行有效性:
應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授權制度;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運營風險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選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如未進行托管),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并得到有效執行。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排查內部控制制度應存在缺陷及實施中應存在問題,并及時予以改進,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二)內控體系:治理結構、組織結構、風險評估體系、業務流程控制、授權控制、投資業務控制等應健全有效。
(三)人員配備:應具備至少2 名高級管理人員;應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四)人員資格: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私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資料保管:應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六)合同完備性(適用于2016.7.15 之后):應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有關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和基金合同(區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約型基金),應包含有關必備條款。
(七)專業化運營: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特別是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
三、募集行為合規性
(一)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募集:機構凈資產應不低于1000 萬元,個人金融資產應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單個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應不低于100 萬元。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二)投資者人數合規性: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過50人;其他類型基金不得超過200 人。
(三)投資者風險評估:應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應采取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為應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和收入證明。
(四)募集方式合規性: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五)產品推廣合規性: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 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六)風險揭示充分性:應制作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投資運作可能面臨的風險,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客戶應簽字確認。
(七)銷售適當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八)委托募集合規性:委托募集的,應對代銷機構進行遴選,并對其募集行為進行持續有效監督。
四、適當性管理有效性
(一)制度機制:應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應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
(二)投資者分類: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投資者分類,包括了解投資者基本信息、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轉化等。
應參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附件列示模板擬定《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風險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資者確認書》《投資者轉化表(專業轉普通及普通轉專業)。應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
(三)產品服務分級: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產品分級。應參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附件列示模板擬定產品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了解相關信息并綜合考慮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四)適當性匹配: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適當性匹配。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服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服務時,應能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特別注意義務。
(五)動態評估:應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六)告知警示:針對下列四種情形,應履行告知警示義務: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應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應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的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通俗易懂。
(七)風險揭示: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2)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3)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4)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5)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6)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八)禁止不適當銷售行為: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1)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2)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3)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4)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5)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6)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九)適當性自查:應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十)材料保存義務:應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五、投資運作合規性
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私募證券基金落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有關情況
(一)結構化產品合規性:結構化產品不應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結構化產品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后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
(2)未對結構化產品劣后級份額認購者的身份及風險承擔能力進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
(3)未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信息;
(4)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超過1 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超過3 倍,其他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超過2 倍;
(5)通過穿透核查結構化產品投資標的,結構化產品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
(6)結構化產品名稱中未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
(7)結構化產品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0%。
(二)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資建議合規性:委托個人或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第三方機構遴選機制,未按照規定流程選聘第三方機構;
(2)未簽訂相關委托協議,或未在資產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確披露第三方機構身份、未約定第三方機構職責以及未充分說明和揭示聘請第三方機構可能產生的特定風險;
(3)由第三方機構直接執行投資指令,未建立或有效執行風險管控機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機構利用資產管理計劃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4)未建立利益沖突防范機制,資產管理計劃與第三方機構本身、與第三方機構管理或服務的其他產品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
(5)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其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6)第三方機構及其關聯方以其自有資金或募集資金投資于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后級份額。
(三)場外配資情況:不得為從事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或者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基金份額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或將基金證券、期貨賬戶出借他人,違反賬戶實名制規定;
(2)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交易通道、投資者介紹等服務或便利;
(3)違規使用信息系統外部接入開展交易,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系統對接或投資交易指令轉發服務;
(4)設立傘形基金,子傘委托人(或其關聯方)分別實施投資決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證券、期貨賬戶。
(四)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不同基金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2)基金在整個運作過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約定,且未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充分適當的信息披露;
(3)基金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未單獨編制估值表;
(4)基金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5)基金未進行實際投資或者投資于非標資產,僅以后期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6)基金所投資產發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管理人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五)不得實施過度激勵: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
(2)遞延周期不足3 年,遞延支付的激勵獎金金額不足40%。
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適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應為母子基金、應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3) 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
(5)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7) 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8)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9)其他事項。私募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 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三)月度披露(適用于2016.2.4 之后):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 萬元以上的,應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適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運行期間,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適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 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1) 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2) 基金的財務情況;
(3)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
(4) 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5)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項披露(適用于2016.2.4 之后):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1) 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2) 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3) 變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5) 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6) 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7)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8) 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9) 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10) 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11) 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12) 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14) 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禁止性披露行為(適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2)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4)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6)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系統報送:應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報送有關信息披露報告等材料。
八、風控有效性
(一)風險控制:應采取措施對基金風險進行管理,注重對到期償付問題等流動性風險的防控。
(二)涉及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集團化、跨轄區和兼營類金融業務的私募機構:業務隔離與人員隔離應有效,應建立防范利益沖突機制,關聯機構之間的業務資金往來、產品嵌套、關聯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輸送,信息披露應充分及時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擔”情況。
(三)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私募機構:不得存在“資金池”業務、保本保收益、影子銀行風險、杠桿運用違規、信息披露等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動性風險。
注:
1.新《基金法》于2013 年6 月1 日施行,新《基金法》實施后存在募集及運作行為的私募證券基金應符合新《基金法》規定。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于2014 年8 月21 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存在募集及運作行為的私募證券、股權、創投基金及其他類私募基金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于2017 年7 月1 日實施,適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投資基金內部控制指引》于2016 年2 月1 日發布實施,《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于2016 年2 月4 日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于2016 年2 月5 日發布實施,《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于2016 年7 月15 日實施,《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于2017 年7 月1 日實施,實施后相關業務行為應符合相關規定。
私募基金收益權類產品各類模式解析
因私募基金的本質系投資而非借貸,在產品備案時,底層資產清晰且不涉及借貸類性質,不違反《私募基金備案須知》及4號規范等監管要求,產品仍可以正常備案。
一、股權類產品(含并購)
一般而言,通過股權投資方式獲得標的資產具體有兩種模式,即基金直接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增資擴股或股權受讓)或通過SPV、其他通道(如基金/信托計劃/資管計劃)間接實現對項目公司的股權投資(如下圖所示)。【私募工場(Funds-Works):登記備案、合規輔導、行政外包、產品設計及托管、FOF直投、資產配置、報道路演,全程護航。】通過其他通道(基金/信托計劃/資管計劃)間接對項目公司股權投資的方式,在產品備案時通常備案為股權類FOF基金。
對比基金直接投資以及通過基金投資SPV間接投資兩種方式在基金退出時所產生的稅費,可以得到如下結論:
二、收益權類產品
目前備案通過的收益權類產品主要有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物業收益權、租金收益權、經營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票據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收益權類產品未來可能成為其他類管理人發展的重點。
1、收益權類產品基本結構
需注意的是,該類產品備案的核心原則是底層資產要清晰,不得為借貸性質的資產。
2、幾種常見的收益權的基本結構及風控要點
(1)票據收益權
票據收益權的產品通常有兩種模式,一種即在持票企業將收益權轉讓給基金的同時約定回購票據收益權,如此鎖定還款來源;另一種即將持票企業對票據收益權的回購作為擔保措施。
①風控措施
A.票據質押:在人民銀行電子匯票系統辦妥質押手續;
B.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回購票據收益權;
C.出票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對票據的承兌承擔擔保責任。
②退出方式
A.商業匯票到期由出票人直接兌付票款,資金直接支付至基金監管賬戶用于基金本金的支付;
B.商業匯票持有人承擔到期回購義務,收益來源于其日常經營收入。
(2)融資租賃收益權
從分類而言,融資租賃分為直租與售后回租兩種。
①直租系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直租產品的基本模式如下:
A.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采購協議》;
B.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并將該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C.基金產品與融資租賃公司簽署《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或將回購收益權作為一種擔保措施。
②在售后回租中,設備所有權人將租賃物出售給出租人后,再以承租人身份和出租人簽訂《售后回租合同》,從出租人處租回該租賃物并重新獲得使用權,租賃期滿后支付殘值重新獲得設備所有權;銷售和租賃一體化。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基本關系如下:
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基本模式如下:
在融資性售后回租中,法律關系主要發生在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在相對封閉的法律關系中,有些機構有可能利用融資性售后回租進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操作,即將融資租賃公司異化基金從事債權投資的通道。
①租金收益權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讓XXX的租金收益權。閑置資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協議存款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或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的低風險高流動性金融產品。
受讓有限合伙持有的經營性物業的租金收益權,以獲取經營性收益。閑置資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貨幣基金等現金管理工具。基金財產用途不得違反《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四號》的相關規定。
②應收賬款收益權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讓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資方”)持有的應收賬款收益權,債權對應項目為融資方因承建XX工程而產生的剩余價值XXX萬元應收賬款。特別注意,根據目前的監管要求,需確保底層資產的真實性、并在征信中心轉讓的登記。
③物業項目收益權
本基金按照投資人委托直接投資用于受讓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融資人)持有XX物業項目收益權,并與該物業公司簽署了編號為XXX的《項目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
本基金財產直接投資于融資方因舊改補償而持有的某商業地產的物業收益權。
④經營收益權
受讓XX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XX酒店的經營收益權;在有資金閑置期間,可存放或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貨幣基金
⑤股權收益權
本基金以直接投資的方式投資于標的公司股權所對應的股權收益權。
(三)不良資產及其收益權
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和處置(3戶以上)僅限于由四大AMC和地方AMC承接,3戶以下的不良資產包可以是社會第三方受讓,在非批量轉讓的前提下,私募基金可以發起基金收購銀行已被界定為不良的債權,但基金備案時需提交不良資產取得途徑、協議及資產清單等資料,并提交資料證明該債權系不良。基金的基本結構如下:
直接投資不良資產;
(1)本私募基金用于收購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XX公司單戶金融資產的債權。
(2)本私募基金主要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特定方式獲得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AMC、優質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不良資產包債權或該等債權收益權。
(3)本基金用于投資銀行的不良資產包,通過專業的律師團隊處置不良資產中的抵押物,從而得到資產的升值。
間接投資不良資產;
(1)本基金主要通過認購XX有限合伙份額,間接的投資于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指定的第三方所持有的不良資產債權包,對投資標的進行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整合、出售、第三方收購等形式實現退出。
(2)本基金通過認購XX有限合伙的LP份額,合伙企業投資于信達、東方、華融長城等持有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資產包或法院直接拍賣的不良資產包。
(3)本基金將通過直接參與或者以受讓形式投資于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份額,間接投資于全國范圍內的銀行債權資產包和該合伙企業處置已投資的銀行債權資產包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潛力的特殊機會項目,包括債務重組項目、非經營性困境的企業項目。
(4)本產品主要投資方向為有限合伙基金LP份額,該有限合伙通過四大AMC公司購買銀行間不良資產。投資行業為銀行間不良資產,再通過專業的法律團隊處置清收資產中的抵押物和增信措施,從而得到資產的升值。
(5)基金產品投資方式:通過合伙企業投資,投資標的:不良資產的收益權,直接或間接收購第三方持有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 商業銀行等機構的不良資產包的收益權,投資行業:金融行業,投資階段:不良資產的后續處置管理。
回款及擔保措施;
(1)不良資產處置回款,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資產的拍賣變現、整改、提升價值;債權催收、重組、重整等回款、剩余資產再打包出售;
(2)關聯方到期無條件溢價回購;
(3)原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條件回購基金持有的XX公司的股權;
(4)資產抵押至基金名下;
(5)董事、財務等委派、證照、公章監管等;
(6)其他保證及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