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林溪康城:加裝電梯也能取公積金了!成都公積金提取有這7大變化】財金網消息 大家都知道
成都的多層住宅已經可以加裝電梯了
為支持此項便民舉措
更好地服務于全市公積金繳存人群
加裝電梯也能提取公積金了
趕快了解一下吧!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完成修訂,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第四屆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已正式發布,將于2019年9月1日執行。
新辦法主要在以下7個方面做了修訂:
一是“總則”中增加管委會和公積金中心職責條款。明確了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措施以及承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并增加了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職責和分工。
二是調整提取范圍。新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提取情形,并取消“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提取情形等條款。
三是調整提取條件。明確租房提取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為住房消費行為提取范疇等條款。
四是優化租房提取政策。規范了租房備案提取金額計算方式,增加無備案租房提取規定和調整租房提取限額執行標準規定,并加強對違規提取的管理規定。
五是調整提取頻次及額度。統一了住房消費提取期限和調整提取額度,并加強違規提取公積金的管理。
六是增加自愿繳存者提取公積金規定。如個人自愿繳存者可申請住房消費提取、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七是增加違規提取行為處理規定。明確了違規提取行為的10條范圍,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有違規提取情況屬實時的處理規定,以及繳存單位有義務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違規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解讀
4月15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這個公積金提取辦法與原來的提取辦法有什么不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給出了解答。
一、新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一)業務規定
申請條件:
1.職工出資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2.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業務當年未辦理其他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
申請時間:
加裝電梯竣工驗收后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提取額度:
不超過加裝電梯實際出資金額且不超過業務申請時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月余額之和。
提取材料:
1.提取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所列身份證明材料;
2.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
4.電梯竣工驗收報告;
5.加裝電梯費用每戶分攤費用決議;
6.電梯使用登記證;
7.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二)調整依據
1.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檢測“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積極支持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工作,增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制度獲得感和居住幸福感。
2.《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成辦函[2018]134號)
二、取消部分提取業務
(一)業務規定
取消:
1.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2.農村戶籍職工離職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二)調整依據
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專用性要求,逐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范圍。
三、優化部分提取業務管理規定
(一)業務規定
1.取消部分提取業務辦理資料。
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辦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國土部門出具的建造、翻建批準文件;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2.放寬部分提取業務申請條件。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請辦理該套住房的購房提取業務,業務辦理時職工及其配偶無需提供戶籍證明或工作地證明。
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房且租房自住,未辦理租房備案登記的,仍可按照規定額度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
將購買異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業務申請時間統一調整為購房行為發生之日起或取得相關證明材料5年內申請。具體規定為:
(1)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款發票后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后,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3)購買政策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4)購買征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購房款或收據后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審批文件起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6)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期間職工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后5年內可申請提取一次”
3.統一提取金額計算標準
“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出具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調整為“購買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購房款(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增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職工購買政策性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四、規范部分提取業務管理相關內容
(一)嚴格部分提取業務管理
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封存或托管滿半年。
職工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內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承租人租賃住房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該套住房的提取限額。
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產權份額的平均計提。
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能多次提取。
購買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房管部門網簽合同記載的房屋買賣成交價減去購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調整依據:落實《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四川省提取管理辦法》(川建發〔2007〕99號)規定,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條件,防范通過“假租房真備案”等方式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
(二)調整部分提取業務辦理材料名稱
1.因購買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房屋交易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房屋交易手續費發票”調整為“房屋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2.因離、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離、退休證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調整為“本市人社部門提供的退(離)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表或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3.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提供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調整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文書”。
4.因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調整為“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調整依據:根據相關部門修改意見調整,確保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材料稱謂與相關部門業務管理規定保持一致,便于職工準備。
五、其他內容
(一)增加違規提取行為管理規定
明確以下行為屬于違規提取行為:
1.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2.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3.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4.利用虛假工作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5.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6.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7.利用虛假鑒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8.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9.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10.其他違規提取行為。
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有違規提取情況屬實的,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1.限制其住房公積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資格,將其違規提取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并依法依規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違規提取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2.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違規提取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的,公積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受委托代辦的單位、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
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違規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調整依據:
貫徹落實《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件精神,明確違規提取行為處理和實施聯合懲戒的處理措施,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