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計算IPO股東人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需要穿透核查,實務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認定。
內容概要:
一、 證監會規定
二、 投行對此的理解
三、 參考股轉公司的規定
四、 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
五、 近一年案例分析得出結論
一、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2014年10月13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合格投資者有如下規定: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特殊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對穿透核查規則的理解
1、只對依據法律規定登記為非法人形式的單位投資者穿透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此類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記證明顯示為獨立法人的單位;
2、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資人的最終出資人,一直窮盡到最終出資人為自然人、公司等法人或前述第1、2、4類特殊合格投資者時為止。
3、已備案的合伙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還需要穿透和合并計算:該問題實際上可以再解讀為已備案的合伙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屬于前述第2類特殊合格投資者。穿透核查規則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通過設置多層結構規避合格投資者限制,而經備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資者已符合合格投資者規定,不存在規避的情形,因此,經備案的合伙型和契約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
三、參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10月16日發布《機構業務問答(一)——關于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
“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并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
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并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四、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
2015年10月28日發布的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提到:
2、董事會階段確定投資者,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公告預案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隨后發行部將通知交易所在審核公告中落實),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于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4、在定增核準后、發行備案前,資管產品或有限合伙企業資金需到位。
5、發行后在鎖定期內,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伙。
6、發行對象,包括最終持有人,在預案披露后,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指導意見,資管計劃、理財產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
五、近一年IPO案例分析
為進一步了解證監會的審核思路,筆者查閱近1年IPO補充法律意見書,反饋問題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存在故意規避200人的案例匯總如下:
結合反饋回復,在論述私募股權基金是否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私募股權基金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并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并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作為發行人股東一般認定為1人,但若存在故意規避200人嫌疑情形的,則需把合伙人作為間接股東計算;
2、國有控股的私募股權基金視為一個股東,如果為國內外知名的投資機構一般也視為一個股東不需穿透計算股東人數,但核查時還是需要核查至管理合伙人;
3、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發行人之外是否有其他對外投資;
4、但若私募股權基金合伙企業系專為投資發行人而設立的,亦應將股東追溯至最終自然人,作為間接股東累加計算;
5、核心員工通過特殊設立公司間接持股的,員工持股平臺的股東人數需按自然人人數累加計算;
6、是否專為投資發行人而設立,私募股權基金成立時間是否滿一年。
文章來源:PE早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