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刻意去找的東西往往是找不到的。天下萬物的來和去,都有他的時間。
——三毛
一、先說說啥是風險
舉個栗子,你用10萬元購買我國國債,到期肯定能收到本息償付,是無風險的;但假如買入的是股票,不確定性體現在,你不知道未來能賺錢還是虧錢。
不確定性一定不惹人喜歡嗎?若你買的是GZMT,你可能愛極了這個市場,但若你買了CSSW呢?對不確定性的擔憂體現在你害怕買的后一種股票,而你不知道究竟自己會損失多少,最壞的情況是幾乎血本無歸。
廣義的風險包含了收益(賺到錢)的不確定性和損失(虧了錢)的不確定性;而狹義的風險,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包括損失發生可能性和損害程度大小。巴菲特先生更傾向于將風險定義為“本金的永久性損失”。(本文采用狹義風險的概念)
既然風險如此可怕怕,惹不起咱躲得起吧,抓緊溜(風險規避);躲不掉?想辦法避其鋒芒,人民幣玩家請組團加裝備(風險分散);聽說能拉個墊背的,這鍋速速甩出去(風險轉移);啥,俠之大者為國接盤?那就關燈吃面吧(風險承擔)。
二、再說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1、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并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設立需要經過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流程。
First Step: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
Second Step:基金產品備案流程
2、私募基金的參與主體有哪些?
監管辦法關于合格投資者規定:“尋常人家”參考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有個好爹”參考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其中,風險識別能力:指具備專業知識(證書),能否正確識別出所面臨的風險,找到合適的處理方法(從業經驗)。
風險承受能力:指投資者的境況,包括其資產負債狀況、現金流入情況和投資期限。(主要系資產指標)
風險承擔意愿:取決于投資者的風險厭惡程度(根據承擔單位風險所要求的回報由高到低分為:風險厭惡者、風險中性者和風險愛好者三類)
3、什么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按照投資企業的階段分為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其中創業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非上市或未公開交易的股權,也是我國主流的私募基金類型;證券基金投資于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證券。
本文采用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概念,即指通過私募基金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PE會附帶考慮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兼并與收購(M&A)或管理層回購(MBO)等方式退出獲利。
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數量。數據來源于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
注:2018年12月末和11月末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數量及其管理的資金規模。數據來源于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
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1)創業投資基金是一類特殊的股權投資基金
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有關私募投資基金“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下稱“類型說明”)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權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基金。可見創業投資基金是一類特殊的股權投資基金。
類型說明中明確了幾種特殊投資標的:主要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和已掛牌企業的“新三板基金”,建議按照創業投資基金備案;主要投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對處于重建期企業的存量股權展開收購的“并購基金”,從事一級房地產項目開發(包括采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房地產基金”,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包括采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此外,創業投資基金還應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辦法”)的約束,監管辦法屬于普通法,創投辦法屬于特別法,在同一層級的法律法規,特別法應當優于普通法。
雖然監管辦法暫未明確保險資金投資的基金的監管規則適用是否與中基協的基金備案類型掛鉤,但創投基金會納入《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監管,基金管理人應提前與協會取得溝通。
(2)投資階段不同
創業投資基金在國外一般稱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一般投資高科技、產品新、成長快的小微企業成長期早期,參股為主,一般以自有資金投入,不借助杠桿,投資規模在幾十萬到200萬左右,專業性強,流動性較差,投資回報期長,一般在5-10年,通過股權增值獲得回報,投資收益波動性大,退出方式以協議轉讓、掛牌轉讓、管理層回購等為主,也有IPO、清算退出(解算、破產時)。
PE一般投資于成長中后期和成熟期、已形成一定規模、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被低估的企業,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避免雙重征稅問題,資金來源廣泛(個人、LBO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投資規模在幾千萬左右,屬于中長期投資,在3-5年,流動性較差,退出方式以IPO、售出、并購、管理層回購等為主,也有清算退出。
此外,在IPO退出時,根據《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標準》,在中基協備案的符合一定條件創投基金股東享受無實際控制人的首發企業鎖定期優惠;《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4號)及滬深交易所配套的實施細則,為在中基協備案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投基金(變更政策請提前與證監會與中基協溝通明確)設置了減持解禁期優惠。
(3)創投基金稅收優惠
我國對創投行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始于2008年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明確企稅優惠僅適用于公司制創投企業;《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將企稅優惠的區域性試點擴大到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將稅收優惠政策推及到天使投資人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但對稅優的享受提出了較嚴格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