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信用貸款能夠良好運行,其原因在于德國擁有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征信系統以及信用法律體系。
德國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稅收和現金管理制度,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無論上市與否都必須公布年報,確保企業基本信息的公開和透明。
在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礎上,還需要健全的征信體系,德國社會信用體系包括公共征信體系、私人信用服務系統和以行業協會為主體的信息系統。公共征信系統包括德意志聯邦銀行信貸登記中心系統、工商登記信息、法院破產記錄和地方法院債務人名單等,其中德意志聯邦信貸登記中心系統與我國的央行征信系統相似,可以供銀行與金融機構內部使用。除了商業銀行、擔保銀行以外,還有優秀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在市場中能給出有公信力的評級報告。在完善的征信體系的基礎上,德國還有較為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來為做最后一道防線。
日本的中小企業也存在信用記錄不全,財務信息不透明的情況。為了支持中小銀行信貸,在承貸方面,對民間金融政府鼓勵“主銀行”制度;作為民間金融的補充,政府建立了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銀行:工商組合公庫和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在助貸方面,建立了風險分散的二級信用擔保體系。
工商組合公庫和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規模占中小企業總貸款規模的10%以上,為中小企業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政策性銀行只是民間商業銀行信貸的補充。在正常的民間商業信貸中,中小企業主要通過與銀行建立長期穩定的“主銀行”關系而獲得信貸,企業也通過和銀行之間發展長期穩定的主銀行關系來降低信息不對稱。
完善的二級信用擔保體系。信用保證協會的成立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服務,其承擔的風險和運營成本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為企業提供擔保的時候收取0.5%—1%的擔保費,二是政府撥款。同時為了降低信用保證協會的風險,日本政府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對信用擔保協會進行再擔保(保險)。與此同時信用保險公庫還可以向信用擔保協會提供貸款。當企業償還能力出現問題的時候,需要協會和公庫進行代償,此時承貸的銀行只能收回本金,也就是說協會和公庫會就本金部分進行代償,不負責利息。信用擔保協會承擔20%—30%,信用保險公庫承擔70%—80%。這樣就讓風險在承貸銀行、信用保證協會和信用保險公庫之間進行了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