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養老服務產業化的初期充分發揮了政府的主導作用。1946年,日本政府頒布《社會救濟法》,提出了政府肩負著為生活困難的居民提供基本保障的責任,養老服務的對象也覆蓋生活困難的居民。在養老服務發展初期的探索階段,日本政府通過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使養老服務產業不斷發展壯大。
芬蘭政府在養老服務產業化初期發揮了主導性作用。芬蘭老年人傾向居家養老模式,芬蘭社會服務局將首都劃分成四個區域,每個區域都成立了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周到細致家庭服務的社會福利中心。規定老年人如果身體狀況較差需要他人提供照顧,都能夠向社會福利中心申請養老服務,包括老年人家庭生活所需的各項輔助服務,由政府對提供者給予財政補貼。
法國養老服務產業化的快速發展也和政府主導作用密不可分。20世紀80年代,政府大力引導和鼓勵養老服務產業的發展,政府投資建立了最大的公立養老機構,并對非營利組織進行補貼,為有特殊需求的高齡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殘疾老年人提供各種服務,政府財政負擔其中90%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