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才苑府邀請了資深法官和擔保領域的專家來進行授課,主要是從民間借貸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利息的計算和處理,虛假訴訟的認定和制裁等方面進行講授。
參加培訓的部分年輕律師紛紛表示,通過學習擴展自身對民間借貸和擔保糾紛的新認識,收獲新的技能。作為青年律師,更應該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時間進行要的學習充電,提升律師執業技能、更新觀念,這樣精神生活越來越豐富。
1、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經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