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街道辦事處調查業委會被法院判越權
法院認為望湖街道系政府的派出機關
無權受理第三人在物管活動中的投訴
2015年初,合肥市新都會·國貿公寓的部分業主向包河區望湖街道舉報小區首屆業委會兩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違規。4個月后,望湖街道辦事處作出調查報告,認定兩人違規。隨后,這份《調查報告》被張貼在小區公告欄內,引發軒然大波。
兩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各自索賠1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日前,包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望湖街道辦事處的行為明顯越權,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確認《調查報告》是無效的。
>>業委會負責人被舉報<<
該年1月5日,王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和朱某以合肥市新都會·國貿公寓業主的名義,向合肥市包河區望湖街道物業管理辦公室實名舉報聶女士和常女士作為該小區首屆業委會主任與副主任,在任職期間具有違規情形,請求查明,以期在第二屆業委會選舉中防止侵害業主權利的人繼續當選。
舉報人反映兩人存在5個違規情形:
1、小區停車位出租收入不實;
2、未按小區所定《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使用與劃撥資金;
3、小區暖氣維修支出50余萬元,沒有招標書,合同與單據不合規,侵害了業主的權利;
4、小區進行工程維修,沒有業委會會議紀要、合同,更無預算與審核,僅憑物業公司一張工作聯系單與聶女士簽字即可結算;
5、除每年固定的業委會工作性補貼外,招待費、通訊費等相關費用開支較大。
>>街道調查并作出報告<<
“接到業主投訴后,望湖街道辦事處進行了調查。”
此后,依據相關授權委托,望湖街道辦事處聘請一家會計事務所對國貿公寓業主委員會2011年9月1日~2013年11月30日期間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了審核。 5月13日,望湖街道辦事處最終作出了一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認為,聶女士和常女士兩人在職期間存在違規事實,違反了小區所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范》和《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知道規則》的相關規定。
望湖街道辦事處稱,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作出這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引業主圍觀<<
望湖街道表示,《調查報告》僅僅是街道內部的層級報告,屬于行政程序中的階段性行為。
然而,5月26日,聶女士和常女士在小區的公告欄內發現,有人將《調查報告》張貼出來。很快,《調查報告》吸引了眾多小區業主的圍觀和議論。
那么,既然《調查報告》是內部材料,為何又被公開了?記者了解到,相關業主曾到包河區信訪局就舉報事項進行信訪時,是望湖街道辦事處主動將《調查報告》交給業主的。
>>告街道索精神損失費<<
《調查報告》引起了聶女士和常女士的強烈不滿,8月11日,兩人委托律師向合肥市包河區法院提起訴訟。
11月1日,聶女士告訴記者,她和常女士在擔任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期間,受到廣大業主的普遍認可。然而,望湖街道作出的《調查報告》,嚴重傷害了兩人,“小區里的人都來看,很多人不了解情況,以為我們做錯了什么”。聶女士說,《調查報告》張貼后,“給我們帶來了極大的壓力”。
記者注意到,兩人除了請求法院判令《調查報告》違法無效,還請求判令望湖街道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兩人精神損失費各1元。
日前,包河區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望湖街道辦事處于5月13日作出的《調查報告》無效。同時,法院對于聶女士和常女士請求精神賠償等訴請沒有予以支持。
行政權 【焦點】街道能否插手小區物管?
原告訴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業委會的選舉產生、罷免和財務審計等相關事宜,應由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望湖街道作為行政機關在業主自我管理過程中僅有權給予協調、指導。
因此,她們認為,望湖街道作出《調查報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代替業主大會的職能,對業主自我管理范圍內的事情進行干預,是明顯的越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權益。
望湖街道辦事處辯稱,《調查報告》是內部層級報告,并非是向兩名原告作出的,更沒有向他們傳達,尚未對原告產生法律后果。在其看來,這并不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同時,望湖街道辦事處認為,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包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望湖街道是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不是《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是相關法規規定的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無權受理第三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也無權就此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望湖街道作出的《調查報告》的行為,明顯超越職權,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物管權 【建議】業委會“掌舵”水平待提高
凌德慶是合肥市業主論壇的召集人,與安徽大學等眾多高校學者合作,是合肥市物業管理問題的民間專家。凌德慶認為,建立健全小區業委會議事規則,業主要加強對業委會的監督,而業委會內部也要加強互相監督,“建立健全民主機制,從制度上完善”。
在律師呂海波看來,當下合肥的業委會還不夠成熟,很多業委會成員是“半路出家”,本身就缺乏專業的財務、工程、法律專業知識,“可能會無意識地就會犯下各種錯誤”。他舉例說,“竟然有小區業委會把公共收益借出去放債”。
因此,他建議可由房產主管部門牽頭,加強對業委會成員進行培訓,提高履職能力和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