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賈友寶訴青島市黃島區政府行政復議不作為案中,青島市黃島區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復議決定書,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徑送達,但其違背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順豐快遞方式送達政府關公文,明顯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法院同時確認其以順豐方式郵寄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本案既從程序正義或程序審查上,確認了行政機關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為,構成程序違法,也進一步確認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等國家公文必須通過郵政專營企業合法的法定途徑進行送達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55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這是法律的“紅線”!
國家機關包括各級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國家機關公文”是國家機關基于公務活動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體和格式,并加蓋了國家機關公章的書面材料,它不僅指國家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傳遞的正式公文,還包含因處理訴訟、行政復議、政務公開申請、舉報、申訴等活動制作的需要送達當事人的,均屬于國家公文。
為切實保障國家機關公文的通信安全、保障公眾及私人的信息安全,明確由寄遞企業的“國家隊”——中國郵政獨家承擔國家機關公文寄遞。
使用民營快遞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是違法的,你知道嗎?
根據《郵政法》規定: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郵政車船和郵政工作人員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郵政車輛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禁止停車段停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核準通行、停車。郵政快遞的這一優先特權更有效的確保了郵件的及時送達。
附:(2015)西行初字第37號)賈友寶訴青島市黃島區政府行政復議不作為案
案例評析:
本案中存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期限及送達方式合法性兩個焦點問題:
一、青島市黃島區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直到原告提出行政訴訟后,倉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為逃避法律追責,連同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一起夾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郵件中,卻在法庭辯論環節,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地謊稱已電話告知復議決定延期和原告已同意一并送達延期通知書,但卻未能進行舉證,而是庭審中再次謊稱查詢通話記錄困難而未予提交,庭審后在法院規定的提交證據期限,亦未能補充相關聯系確系電話告知了原告的通話錄音等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構成程序違法,合法合理。
二、青島市黃島區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復議決定書,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徑送達,但其違背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順豐快遞方式送達政府關公文,明顯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作為青島市GDP貢獻最高的區政府,卻知法犯法,帶頭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法院同時確認其以順豐方式郵寄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亦并無不當,依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