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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中央巡視反饋意見,發揮監管精神的引領導向作用,進一步完善問責制度機制,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行了修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在規章層面確立了對派出機構進行監管問責的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并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
具體來看,在問責情形方面,修改后的《規定》明確對以下四種情形應當予以問責:一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落實中國證監會黨委工作部署及重點任務安排不力;二是該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沒有發現,發現重大風險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風險應對不及時,風險處置措施失當;三是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監管政策制定不審慎、市場準入把關不嚴、日常監管不盡職;四是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在問責對象方面,修改后的《規定》明確問責對象包括“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內問責有關規定,具體指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有關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
在問責機制方面,修改后的《規定》對問責機制做了框架性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有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提出開展問責的建議,開展問責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中國證監會根據調查情況,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
在與其他追責方式的銜接方面,修改后的《規定》明確,問責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證監會指出,此次通過修改《規定》,進一步弘揚監管精神,確立對派出機構進行監管問責的工作機制,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導向,為推動證監會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奠定更為堅實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