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9日,經濟觀察網記者從證券公司人士處獲悉,中證協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征求行業內意見。根據相關通知函要求,意見回復需在9月8日前反饋。
中證協在起草說明中表示,隨著注冊制改革的全面實施,投價報告在股票發行承銷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成為網下投資者對發行人投資價值判斷的重要參考材料。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暴露出投價報告質量不高,部分投價報告預測偏離度較大,分析師執業獨立性不夠等問題,亟需進行規范。
對此,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組織起草了執業行為規范,進一步規范投價報告的形成過程,防范利益沖突,強化分析師執業獨立性,提升投價報告專業性,充分發揮投價報告在發行定價中“錨"的作用。
在整體內容上,《研報執業行為規范》共計二十七條,文件對承銷團成員撰寫投價投告、分析師跨墻管理、分析師與投行部門的交流等進行了規范,還對分析師的調研及路演行為、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決策以及分析師向發行人及投行業務部門核實投價報告相關信息等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
其中,在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文件禁止投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與證券分析師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范圍。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允許的情況下則可除外。
而對于研報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研報執業行為規范》明確了8類禁止行為,以防止發行人、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利益方對分析師施加壓力,以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具體來看,文件禁止行為包括:
(一)更改發行人行業歸屬,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
(二)干擾證券分析師對盈利預測的假設判斷,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
(三)向證券分析師提出估值范圍的要求;
(四)對投價報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參數、可比公司選擇等內容提要求,干擾證券分析師獨立做出估值結論;
(五)以其他承銷商意見、戰略配售對象意見等第三方意見為借口,要求證券分析師調整估值結論;
(六)在報告完成之前向證券分析師詢問報告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或索要含有估值結論的財務模型;
(七)通過研究部門主管、投價報告質量及合規審核人員間接影響分析師的分析與結論;
(八)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分析師獨立判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