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監獄一周后,“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尸案”原審被告人李建功對改判他無罪的判決提起上訴。12月10日,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紅告訴封面新聞記者,當日上午,李建功在家人陪同下,通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法院向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提起上訴,請求對無罪判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修正。
“李建功案不應該是‘疑罪從無’的判決,而應該是徹底的無罪。”李建功的代理律師王誓華告訴記者,該案排除非法證據后,沒有任何一份證據能指向李建功犯罪,一審法院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是錯誤的。
12月10日,李建功提交上訴狀后在法院門外。家屬供圖
李建功案事發于12年前。2007年12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庫爾勒墾區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29團派出所報警,當地居民在一水泥廠廁所糞坑內發現一具尸體,死者頭部有鈍器擊打傷痕。經辨認,死者系水泥廠一名75歲退休女工。6天后,居住在附近的39歲銀紡公司員工李建功被刑事拘留,警方懷疑其案發當日與死者發生沖突后殺人。
2008年7月9日,兵團第二師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復核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李建功服刑后,即向新疆高院提出申訴,稱沒有作案,且在審訊期間遭“逼供”。律師王誓華表示,會見李建功時曾看過其傷疤。王誓華認為,此案定罪證據存在諸多疑點,指控證據中沒有客觀證據能指向李建功作案,包括死者死亡時間、地點均有疑問。
2016年7月28日,新疆檢察院對李建功案立案審查。2018年4月,封面新聞發表《11年前新疆兇殺案復查近兩年無果 家屬向兩高提起申訴》,對此案進行報道。7月10日,新疆檢察院向新疆高院提出檢察建議。同年12月,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認為該案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將該案發回第二師法院再審。
2019年11月24日,該案在第二師法院再審,當庭認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詢問筆錄為非法證據,并予以排除。
12月3日,“庫爾勒沉尸案”再審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宣布改判原審被告人李建功無罪,當庭釋放。王誓華律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起訴書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2月3日,李建功(左)無罪釋放后與律師王誓華走出法庭。律師供圖
記者注意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被告人被判無罪有兩種情況,分別是該條第二項的“依照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和該條第三項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判決書顯示,改判李建功無罪的依據是第三項,也就是人們熟知的“疑罪從無”條款。
“我們認為應依據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認定李建功無罪。”王誓華告訴記者,第二師法院判決確認,對李建功19份訊問筆錄和其女兒的5份詢問筆錄為非法證據,并全部予以排除。那么,全案就沒有一份證據指向李建功涉嫌犯罪,對其殺人事實的指控就是“零”證據。
王誓華解釋說,“證據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向上訴人犯罪,只是達不到建立可以認定事實的證據體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證據以后,就沒有任何一份證據指向李建功了,所以談不上證據‘足’與’不足’問題。”

李建功上訴狀。家屬供圖
而在該案事實部分,王誓華律師也認為不存在“事實不清”問題,“李建功沒有殺人的事實清楚,事實不清楚的是被害人被誰所殺,而被害人被殺的事實不清楚不能減損李建功清楚的沒有殺人的事實。”
李建功妹妹李翠紅告訴記者,李建功和家人不能接受法院判決中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表述,“因為這樣相當于還是懷疑他,萬一以后別人家出了什么事,可能還會找他。”
王誓華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李建功無罪,當庭釋放,雖使案件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留下了遺憾。“法庭未能在本案中精準適用法律。”
記者嘗試就該案有關情況聯系第二師法院,但法院對外聯系電話及該院新聞發言人電話均未能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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