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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5G專利費的博弈戰,正在愛立信與蘋果兩家巨頭之間升級。
蘋果近日于慕尼黑起訴愛立信,針對愛立信配備的4GLTE硬件,提出有關4G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此前愛立信起訴蘋果已在哥倫比亞獲得了一項禁令。即哥倫比亞禁止蘋果配備5G的i-Phone和iPad的進口、銷售和廣告行為。
愛立信和蘋果針對對方的訴訟輪番上陣。這源自于去年10月,愛立信率先開啟針對蘋果的訴訟戰。愛立信指控蘋果iPhone、iPad、AppleTV、HomePod和智能手表侵犯其EP2819131B1專利,陸續在至少六個司法管轄區對蘋果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包括美國(ITC和地區法院)、德國、荷蘭、巴西、哥倫比亞和英國。很快,蘋果于去年12月份開始反擊。起訴愛立信使用“強硬手段”來更新專利。
愛立信拿起訴訟武器前,雙方2015年首次達成的7年電信專利許可合同的續簽談判失敗。
隨著5G標準逐步進入規模化商用,在移動通信等相關領域,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糾紛又進入頻發期。就愛立信與蘋果之間的專利訴訟戰,經濟觀察報記者對話無訟合作律師、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蔣利瑋和無訟合作律師、北京權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琳,解讀這類訴訟戰背后的商業演進方式,給面臨該風險的企業提供一點借鑒意義。
|訪談|
經濟觀察報:愛立信與蘋果之間的專利之戰,是怎樣演進到訴訟階段的?
蔣利瑋:
社會公眾從新聞中看到更多的是,訴訟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其實在訴訟前,雙方進行了一系列的商業談判。這是社會公眾沒看到的。
涉案專利是一件5G標準所必須的專利,也即通常所稱的標準必要專利。雙方在訴訟之前,肯定是經過了長時間多輪的溝通談判,只不過在許可費等關鍵事項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最終才走向了訴訟。
其實,在本次訴訟之前,雙方在2G、3G、4G專利許可方面曾經達成過諸多協議。對于商事主體而言,自身的合法商業利益,永遠是追求的目標。實現這個目標的方式,可以是談判,也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以訴訟促進和解和談判。
趙琳:
專利之戰,之所以容易以訴訟方式呈現,往往是由于許可費等核心條款,通過談判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借助于訴訟途徑,希望獲取相對的優勢地位。
愛立信和蘋果近兩年處于交戰狀態,總體而言,愛立信是專利權人一方,蘋果則是專利實施一方。以愛立信等為代表的專利權人,近年來多次在全球多個國家地區向專利實施方,即通信設備終端制造商,短時間內集中發起多項專利訴訟;以蘋果為代表的專利實施方也由最初的被動應訴逐漸轉向主動提起反壟斷、專利侵權等措施以反向施壓。
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實施人,提起專利訴訟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訴訟的方式,有助于推動雙方就許可費率和專利許可協議達成合意。
經濟觀察報:這場專利訴訟戰之中,愛立信和蘋果將受到怎樣的影響,此事件對兩者的利弊大小如何?
蔣利瑋:
對于兩個商事主體而言,沒有好處和壞處這樣的說法,訴訟是原告方進行權衡之后,追求自己商業利益的一種方式,被告基于原告發起的訴訟進行應訴,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也爭取自己的商業利益。
此次訴訟中,愛立信在哥倫比亞獲得了對蘋果公司的禁令,這無疑會對蘋果公司在哥倫比亞的市場產生一定影響,蘋果公司在不放棄哥倫比亞市場的情況下,雙方最終還是要回到談判桌上達成許可。
對愛立信來說,通過這次訴訟以及禁令的成功獲得,至少是在哥倫比亞地域范圍內的許可談判上,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談判的優勢一方。
趙琳:
從訴訟形式對雙方的影響角度而言,雙方都是一場較大的消耗。
對于以愛立信為代表的專利權人而言,訴訟的成本很高、得到生效判決的時間周期也長,比如:受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Patent,SEP)的持有者只能分別在各個法域內,針對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的行為提起訴訟。
對于以蘋果為代表的專利實施方而言,多地域訴訟和禁令的組合,往往使得其終端產品銷售盈利的途徑受到很大影響,對市場聲譽和經濟都形成壓力,間接使其在許可費率的談判中處于弱勢。
尤其是,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因其復雜性常需花費數年做出判決,訴訟時間之長、消耗費用之高,給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人雙方,都造成了成本壓力和結果的不確定性。
經濟觀察報:從國內外兩個視角進行對標,愛立信和蘋果之間的訴訟,可以給其他企業哪些借鑒?
蔣利瑋:
就訴訟本身而言,面對全球競爭,中國企業眼界要更加開闊,要考慮到在全球多個法域被訴的法律風險,也要考慮在全球范圍內挑選管轄法院發起訴訟。
近年來,標準必要專利領域跨國訴訟頻發,尤其是通信技術領域。國內的企業在美國、德國、英國、印度涉訴的案件也是屢見不鮮。但是哥倫比亞還是個比較新鮮的管轄地。無論如何,愛立信選擇在哥倫比亞獲得對蘋果的禁令,應當也是愛立信在全球多個國家法域通盤考慮權衡后的結果。
在國際競爭面前,商業利益都是雙方博弈出來的,訴訟也是博弈的一種方式。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規則,尚處于發展變化之中。全球范圍內,每一個典型案例的出現,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各個法域的規則適用。相關企業需要不斷地跟蹤全球各個法域的規則實踐,保持對規則的敏感度,以便無論是在主動起訴、被動應訴,還是前期訴訟風險防控階段,都能夠快速有效應對。
趙琳:
專利權人或實施人,可以通過選擇的管轄法院、申請訴訟禁令等方式,在專利許可爭議中,爭取對己方有利的結果。
法院在訴訟中進行裁判時,會將專利權人在談判中的行為是否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視”的FRAND原則、專利實施一方是否有明顯過錯,納入考量因素中。即專利權一方而言,都應當盡量遵循FRAND原則,專利實施一方而言,應當盡量遵循無明顯過錯的立場,不然在訴訟程序中可能處于不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曾在2017年發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明確了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一些行為標準,指明了法院在專利許可談判中遵循FRAND原則的重要性。
我國法院在司法判例中也充分考慮FRAND原則,例如:在華為公司訴交互公司IDC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交互公司對華為收取過高的專利許可費缺乏正當性”,最終判定交互公司構成壟斷并賠償華為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在索尼訴西電捷通案中,法院指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談判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許可談判。
作出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許可聲明的專利權人,應履行該聲明下所負擔的相關義務;請求專利權人以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條件進行許可的被訴侵權人,也應以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進行協商以獲得許可”,并認定“索尼中國公司以權利要求對照表和保密協議問題作為拖延手段?索尼中國公司也沒有提出明確的許可條件,沒有表示出對許可談判的誠意,在談判過程中具有明顯過錯。”
盡管標準必要專利較通常的專利更為特殊、是私權的同時也體現了公共利益,但是專利許可本質上是在平等主體之間做出,FRAND原則是雙方談判乃至訴訟裁判的核心考慮因素。
經濟觀察報:我們看到,愛立信和蘋果之間互相的訴訟,在每個地方由于司法體系不同,結果也不盡相同,事態會向何處去?
蔣利瑋:
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目前全球訴訟比較活躍的地區是美國、德國和英國,中國也有不少的訴訟案件。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爭議的核心問題主要在于:禁令、許可費以及反壟斷等。
單就禁令而言,美國適用早期在eBay案中確立的四要素分析法來判斷。歐盟對于禁令的規則,最早可以追溯到歐盟法院在華為訴中興案中確立的規則。德國的標準必要專利禁令規則,在最早的橙皮書規則基礎上,結合德國曼海姆法院和德國慕尼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的解釋,慢慢發展演變而來。英國比較典型的案件是,華為和無線星球的訴訟,該案中英國最高法院創新性的簽發了被稱為“FRAND禁令”的新型禁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廣東高院都對“停止侵權與否(相當于禁令)”做出過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南、指引,相關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對這些規則的適用做出過諸多的案例。
可以看到,不同的國家,基于不同的法律基礎和判例基礎,在規制上呈現不同的演變方式。
此次愛立信沒有選擇標準必要專利的熱門訴訟地,而是選擇了哥倫比亞這個國家。并且據悉哥倫比亞法官不僅對蘋果頒發了禁令,同時也禁止蘋果從外國尋求或執行可以阻止,或限制執行初步禁令的“禁訴令”。
哥倫比亞這個國家,無疑也成為了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新戰場。基于全球多個地區和國家,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頻發,相同的當事人主體及其關聯方,在多個國家發起訴訟,尋求禁訴令的情況比較突出。禁訴令也成為一方牽制另外一方,在其他法域國家訴訟的常見方式。有些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甚至出現了反禁訴令、反反禁訴令這樣的循環禁令。
此次,哥倫比亞法院不僅簽發禁令也同時禁止蘋果公司在其他國家尋求禁訴令,這本質上是全球各個國家對標準必要專利裁判權的爭奪,也是全球法域下當事人相互牽制的一種方式。
愛立信在哥倫比亞獲得禁令,先勝一局。但是哥倫比亞只是雙方利益博弈的一塊小的戰場,很快蘋果公司在美國ITC謀求針對愛立信基站產品的禁令。最終鹿死誰手,猶未可知。
訴訟不是目的,是實現商業利益的手段,也是商業談判的籌碼。雙方雖然有可能通過訴訟解決全球費率爭端,但是考慮到訴訟成本過于高昂,而且判決結果存在高度不確定性,雙方最終通過談判,確定全球費率的概率更高。
趙琳:
在專利實施方的產品市場面向全球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如果發起訴訟,只能是在各個法域分別進行,即針對實施方在不同市場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的行為分別提起訴訟。
不同國家具有各自獨立的司法體系和專利侵權判定標準,意味著程序過程中的優劣勢地位可能不同,侵權判定的結果也不同。有些判決中還確定了許可費率,許可費率在不同國家的認定結果,也往往有實質性差異。
實踐中,如果雙方不能通過談判達成合意,仲裁也是一個爭議解決方式,但是仲裁需要雙方至少是達成合意的仲裁機構,所以也未必能夠符合仲裁的程序條件。
我國司法實踐中,在實體標準和程序應用角度近年來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2021年,針對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與OPPO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在當事人具備達成全球許可的意愿,且案件與中國法院具有更密切聯系的情況下,中國法院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決。
這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首次明確,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的管轄規則。對我國從防御型法治轉向引領型法治、積極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規則制定,具有里程碑意義。
針對中國法院是否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條件進行裁決,在該裁定中明確了以“當事人之間具有達成全球許可的意愿”為事實基礎,“更密切聯系”原則和方便法院為依據的管轄權判斷標準。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也明確指出,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進行管轄和處理的必要條件。
在未來可見的情況下,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戰還將升級。國內企業也應當借鑒目前已發生的專利訴訟的過程和結果,以公平、合理的姿態參與競爭,積極了解并運用不同法域的訴訟程序和實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