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掌上長沙8月18日訊(全媒體記者 鄧艷紅 通訊員 鄒晴 李芝秀)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撫養權爭議的問題是承辦法官最為難的問題。孩子不是物品,他們有情感需求與心理依賴,到底由誰來撫養,要綜合考量,不僅要考慮孩子的合法權益,評估對其成長的有利條件,也要了解孩子的意愿,關心他們的心理需求。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黃材人民法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變更撫養權的案件。
男方起訴變更撫養權,女方以男方無固定住所為由拒絕
2021年,徐某與袁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兩女兒均由袁某撫養,徐某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離婚后,雙方均居住在廣東梅州,徐某時常探望兩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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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徐某工作由廣東梅州變動至湖南汨羅。2023年5月,徐某前往梅州探望小孩時,將大女兒瑤瑤帶至汨羅與其一起共同生活,并安排瑤瑤在當地的中心小學入學。割舍不下與女兒的親情,徐某向寧鄉法院提出了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徐某的前妻袁某表示,徐某未買房無固定住所,工作時間長、強度大,無法給小孩提供長期穩定環境,不利于瑤瑤成長,因此不同意變更撫養權。
另查明,徐某就職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職務為工程經理,月收入約13000元。袁某于2023年4月與案外人周某登記結婚。
法院:傾聽孩子心聲,同意變更撫養權
“雖然新爸爸對我很好,但是我想跟自己的爸爸在一起”“在這里(汨羅)我很快樂”,當承辦法官李芝秀詢問瑤瑤的想法時,瑤瑤明確表示想跟父親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
同時,法庭還聯系了瑤瑤目前就讀班級的班主任,班主任表示瑤瑤在學校表現良好,與同學關系融洽,已經適應了并融入到了當前的學習環境中。
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具體確定。對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該案中,袁某和徐某在離婚時約定女兒由袁某撫養,離婚后雙方均盡職盡責關愛陪伴小孩,現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議,瑤瑤已年滿10周歲,需尊重她的真實意愿。離婚后徐某時常探望小孩,常常關愛陪伴,瑤瑤內心上更加依賴徐某,與父親相處也更加親近熟悉、自在舒服。徐某盡到了父親的責任,有正當工作,有固定收入來源,能夠滿足徐某瑤日常的生活學習開銷。同時,經法庭征詢瑤瑤的意見,其愿意與父親徐某共同生活,該意思表示系其自由意志表達,應得到理解和尊重。徐某具備撫養能力也愿意撫養瑤瑤,故對于徐某提出的請求變更瑤瑤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一段時間后,法官通過電話對案件進行回訪,徐某在電話那頭高興地與法官分享,瑤瑤在這學期的期末考試中獲得了班級前三名的好成績,為了方便瑤瑤上學,徐某也將住房租到了離學校更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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