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業費的后果可能是怎樣的
1、支付違約金:《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業主違約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加收違約金。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繳納違約金的業主如果對違約金的金額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院強制執行:《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有進一步的說明。因此,如果業主沒有繳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拒絕履行的,物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司法拘留:根據《民事訴訟法》: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拒不履行法律判決的,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4、列入失信名單:物業費案件數額一般都不大,但時間跨度久,很多幾千元標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為數額不大,當事人往往置之不理,當起了“老賴”,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對于此種行為,法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交房物業費預交一年合理嗎
合交房物業費預交一年是合理的。交房時預交物業費是一些開發商通行的做法,如果業主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交房時業主須預交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則開發商預售物業費缺乏法律依據,不能將其作為交房的附加條件。
物業費的收取方式,應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對合同約定的交費方式及時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規定。
因此,買新房簽署物業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包括物業管理的范圍和收費的條款等等。重要條款可以與物業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