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徐林生
“導游有沒有強制你買?有沒有把刀架在你脖子上,讓你去買呢?”7月25日,來自北京朝陽區的張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帶著母親報名參加了云南樂逍遙旅行社有限公司的6天5晚的旅游團,遭遇強制購物。當她向旅行社客服反映時,卻收到了上述回復。(7月27日《瀟湘晨報》)
7月25日,記者聯系到曾與張女士對接的旅行社客服,對方表示,當天對張女士說出“沒有把刀架在你脖子上”的言論,是由于張女士一直在對她進行人身侮辱,“我有點生氣”。昆明市官渡區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會讓旅行社盡快與當事人聯系。7月26日,張女士告訴記者,旅行社答應返還她2720元,并于當晚全部返還到位。
又是強迫購物!又是云南!這是7月份云南發生的第6起涉旅游輿情事件。此前,“昆明一導游強制跟團游客購物,不買東西不能走”“云南部分旅行社禁記者律師參團”“女子跟團旅游車上睡覺被叫停”“導游向游客宣揚倒賣毒品”“導游被舉報辱罵游客‘是不是人’”等多起負面事件接連被媒體曝光,當地執法部門急忙四處“撲火”,忙得不可開交。
這些負面輿情事件,均與導游涉嫌誘導、脅迫、強制游客購物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以說都是購物環節惹的禍。值得注意的是,這不僅是云南難以根除的“痼疾”,也是全國其他旅游熱點地區“老大難”問題,堪稱旅游市場亂象之源,不僅侵害游客權益、損害政府形象,還擾亂旅游市場、敗壞社會風氣。
據《云南日報》7月26日報道,7月25日,云南省長王予波在全省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和服務質量提升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規范管理、優化服務、形成合力,堅決整治“不合理低價”“強迫購物”等市場亂象,全力守護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多年來,類似會議在全國各地經常召開,相關工作部署不可謂不重視,執法效率不可謂不高,處罰力度不可謂不大,但是,強迫游客購物卻如打不死“小強”,禁而不絕,令人無比遺憾。
根據《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上述條款表明,符合一定條件下,法規允許旅行社安排游客購物。問題在于,像“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之類條款,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游客來說幾乎形同虛設,無法有效落實,反而成為不法分子強迫購物的“擋箭牌”。
事實上,在旅游還是稀缺品、奢侈品的年代,購物是不少游客期待的環節。進入21世紀20年代,斗轉星移,物質極大豐富,電商極其發達,旅游也成為許多人家常便飯,購物環節早已失去原來預設的種種功能、意義,實際上成為廣大游客負擔以及市場亂象之源。時至今日,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不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與其“頭痛醫頭、腳痛醫”,不如嚴肅思考一下:旅游購物環節是否該徹底退出“歷史舞臺”了?
版權聲明:本文轉載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