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裁定書一般多久出來
1、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或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釋,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2、對于判處拘役、管制、宣告緩刑、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假釋,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裁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裁定書,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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