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華律網
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
從爭議主體上看包括:
(1)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與職工;
(2)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或稱工勤人員)
從爭議內容上看包括: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關鍵詞: 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