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提出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具體
1、婚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有以上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
1、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1)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適用經濟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后財產進行了各自所有的約定。
(2)請求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
(3)離婚時提出。這種補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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