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的程序是:準備好登記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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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四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涉外結婚的實質要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為維護國家利益,我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有一定限制,如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找法網提醒您: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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